证券代码:600317 证券简称:营口港 编号:临 2015-002
债券代码:122049 债券简称:10 营口港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0 营口港”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回售代码:100945
回售简称:营口回售
回售价格:100 元/张
回售申报期:2015 年 2 月 13 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5 年 3 月 2 日
特别提示:
1、根据《2010 年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中设定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
券存续期限的第 5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3 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
0 至 100 个基点(含本数),其中一个基点为 0.01%。根据公司的实际
情况以及当前的市场环境,本公司决定不上调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
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 3 年的票面利率为 5.90%并固定不变。
2、根据《2010 年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设定的回售选择权,“10 营口港”债券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存
续期限的第 5 个付息年度付息日(2015 年 3 月 2 日)将其持有的债
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或者不要求向发行人回售其届时
持有的本期债券。
3、“10 营口港”的债券持有人可按本公告的规定,在回售申报期
内(2015 年 2 月 13 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0 营口港”债券
进行回售申报登记,如回售申报期间内不进行申报登记的,则视为放
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维持“10 营口港”
票面利率的决定。
4、“10 营口港”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
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本次回售等同于“10 营口港”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 5 个计
息年度付息日(2015 年 3 月 2 日),以 100 元/张的价格卖出“10 营口
港”债券。请“10 营口港”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6、本公告仅对“10 营口港”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
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0 营口港”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
次债券回售的详细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7、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本公司向有效申报回售的“10 营口港”
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 2015 年 3 月 2 日。
一、 释义
在本公告中,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文中含义如下:
发行人、本公司、营口港 指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10 营口港、本期债券 指 2010 年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10 营口港”公司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其
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债券在本期债券第 5 个
本次回售 指
计息年度付息日(2015 年 3 月 2 日)按面
值回售给本公司
“10 营口港”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申报本
回售登记日 指
次回售的期间,为 2015 年 2 月 13 日。
在“10 营口港”的计息期间内,每年 3 月 2
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
付息日 指
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
易日。本年付息日为 2015 年 3 月 2 日。
营口港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0营口港”
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10
回售资金发放日 指
营口港”债券存续期间第5个付息日即本年
付息日为2015年3月2日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证券登记公司 指
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二、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0 年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0 营口港(122049)
3、发行人: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 12 亿元。
5、债券期限:8 年期,在第 5 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
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9]1264 号”文核准。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前 5 年票面利率为 5.90%,固定不变;
8、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
券存续期限的第 5 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 3 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
0 至 100 个基点(含本数),其中一个基点为 0.01%。
在债券存续期内的第 5 年末,发行人决定不上调本期债查看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