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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银电力: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张水公司)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5-1-31 8:53:35 点击数: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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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张水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2015 年 1 月 30 日共同签署:



  甲方: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 255 号



  法定代表人:邹嘉华



  乙方: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广宁伯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进行



  在本协议中,甲、乙方单独称“一方”,合并称“双方”







  鉴于:



  1、甲方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

限公司,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744,

股票简称“华银电力”。



  2、乙方系一家在中国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

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广宁伯街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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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大唐华银张家界水电有限公司(下称“张水公司”)

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均为人民币 1 亿元,其中,乙方认缴暨

实际出资额占张水公司注册资本的 35%。



  4、标的资产已由甲方聘用且经乙方确认的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为 2014 年 6 月 30

日)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天兴评报字[2014]第 1114

号)(下称“《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已完成向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双方本

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标的资产购买事宜达

成框架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和说明



(一)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约定,下列缩略语具有如下含义: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资委” ,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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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重组”,指甲方本次拟向包括乙方在内的若干特定对

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目标公司”,指张水公司。



“标的资产” ,指甲方拟以本次发行之股份购买乙方所持

张水公司35%股权。



“基准日” ,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标的资产的评

估基准日, 为 2014年6月30日。



“交割” ,指按照本协议 (1)甲方就本次向乙方发行的股

票,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登

记,将该等股票登记在乙方名下;(2) 乙方就标的资产转让

向主管工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使甲方成为经工

商登记的目标公司股东。



“交割日” ,指双方完成交割之当日。



“过渡期” ,指自基准日次日起至交割日(含交割当日)

止的期间。



“日” ,指日历日。



“元、亿元” ,指人民币元、亿元。



(二)说明



  1、本协议提及的法律法规或其相关条文,均包括以后

对该等法律法规或其相关条文的解释、修订或补充及包括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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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该等法律法规的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相关的配套

或附属条例。



  2、本协议提及的条款、分条及附表,均是指本协议的

条款、分条及附表。



  3、本协议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并不影响本协议

的解释。



第二条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案



  1、甲方向乙方非公开发行股份以购买乙方持有的标的

资产。



  2、关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份详见本协议第五条“股份

发行及锁定期”;关于标的资产的具体范围详见本协议第三

条第1款。



  3、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甲方的重大资产重组,

同时属于关联交易。



第三条 标的资产及其转让价格与支付



  1、甲方拟以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购买乙方所持目标公司

35%股权。



  2、双方同意并确认,标的资产的收购价格以经国务院

国资委备案的《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由双方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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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确定。双方同意,标的资产的转让价格为13,914.01万元

(下称“转让价格”)。



  3、作为支付收购标的资产之对价,甲方将按本协议第

五条约定的计算公式向乙方定向发行45,619,700股。双方同

意,如发行价格因甲方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做相应调整时,发行数量亦将作相应调

整。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为准。



第四条 标的资产在过渡期的损益归属



  1、标的资产在过渡期的收益由甲方享有,亏损由乙方

向甲方补偿。



  2、双方同意,前述过渡期的损益及数额应在交割日后

3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聘请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予以确认。



  3、上述专项审计报告如确认过渡期标的资产出现亏损,

乙方应在上述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30天内以现金方式

对甲方予以补偿。



第五条 股份发行及锁定期



  1、甲方向特定对象乙方定向发行股份,所发行股份的

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面值为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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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次发行股份的价格为3.05元/股,不低于甲方首次

审议本次重组事宜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

股票的交易均价。本协议签署日至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日期间,若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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