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湘潭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2015 年 1 月 30 日共同签署:
甲方: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 255 号
法定代表人:邹嘉华
乙方: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广宁伯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进行
丙方:湖南湘投地方电力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住所:长沙市岳麓区含浦北路 999 号
法定代表人:程鑫
(乙方和丙方合称“转让方”,甲方与转让方合称“双
方”)
鉴于:
1、甲方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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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744,
股票简称“华银电力”。
2、乙方系一家在中国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
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广宁伯街 1 号。
3、丙方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
任公司,其注册地址为长沙市岳麓区含浦北路 999 号。
4、大唐湘潭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湘潭公司”)注
册资本和实缴资本均为人民币 22.78 亿元,其中,乙方认缴
暨实际出资额占湘潭公司注册资本的 60.93%,丙方认缴暨实
际出资额占湘潭公司注册资本的 39.07%。
5、标的资产已由甲方聘用且经转让方确认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为 2014 年 6 月
30 日)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天兴评报字[2014]第
1113 号)(下称“《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已完
成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各方本
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标的资产购买事宜达
成协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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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定义和说明
(一)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约定,下列缩略语具有如下含义: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资委” ,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重组”,指甲方本次拟向包括转让方在内的若干特定
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目标公司”,指湘潭公司。
“标的资产”,指甲方拟以本次发行之股份购买的转让方所
持目标公司的100%股权。其中,乙方持有60.93%股权,丙方
持有39.07%股权。
“基准日” ,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标的资产的评
估基准日, 为 2014年6月30日。
“交割” ,指按照本协议 (1)甲方就本次向乙方和丙方发
行的股票,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
理登记,将该等股票分别登记在乙方和丙方名下;(2) 乙方
和丙方就标的资产转让向主管工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以使甲方成为经工商登记的目标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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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日” ,指双方完成交割之当日。
“过渡期” ,指自基准日次日起至交割日当日(即特指至
标的资产完成工商登记变更之日)止的期间。
“日” ,指日历日。
“元、亿元” ,指人民币元、亿元。
(二)说明
1、本协议提及的法律法规或其相关条文,均包括以后
对该等法律法规或其相关条文的解释、修订或补充、及包括
取代该等法律法规的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相关的配
套或附属条例。
2、本协议提及的条款、分条及附表,均是指本协议的
条款、分条及附表。
3、本协议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并不影响本协议
的解释。
第二条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案
1、甲方向转让方非公开发行股份以购买其持有的标的
资产。
2、关于甲方非公开发行股份详见本协议第五条“股份
发行及锁定期”;关于标的资产的具体范围详见本协议第三
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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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甲方的重大资产重组,
同时属于关联交易。
第三条 标的资产及其转让价格与支付
1、甲方拟以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购买转让方所持目标公
司100%股权,其中,购买乙方所持目标公司60.93%股权,购
买丙方所持目标公司39.07%股权。
2、双方同意并确认,标的资产的收购价格以经国务院国资
委备案的《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由双方协商确
定。双方同意,标的资产的转让价格为163,142.61万元(下
称“转让价格”),其中,乙方转让其所持目标公司60.93%
股权的转让价格为99,402.79万元(以下简称“乙方转让价
格”);丙方转让其所持目标公司39.07%股权的转让价格为
63,739.82万元(以下简称“丙方转让价格”)。
3、作为支付收购标的资产之对价,甲方将按本协议第
五条约定的计算公式向乙方定向发行325,910,794股、向丙
方定向发行208,983,008股。双方同意,如发行价格因甲方
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做相
应调整时,发行数量亦将作相应调整。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发行数量为准。
第四条 标的资产在过渡期的损益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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