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案四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航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的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
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航
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交易或价格可能
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或资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限、在规
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股东、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按规定及
时报送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审查或备案。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直通车(以下简称直通车)是指公
司按照《上交所信息披露直通车指引》的规定,通过上交所信息披露
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上交所网站及其他媒
体进行披露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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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
原则,向所有股东和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应当
在公告显要位臵载明前述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
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
由。
第八条 在公司的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员不得公开或者
泄露该信息,也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亦不得由第三方利
用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
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交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十条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
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
义务。在不同媒体上披露的同一内容信息应一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臵
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公司秉承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
息、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主动、及时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
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证券监
管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履行相关披露义务可能导致
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证券监
管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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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
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
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半年度报告应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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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查看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