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08 证券简称:连云港 公告编号:临2015-001
债券代码:122044 债券简称:10 连云债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发行人)于 2010 年 1 月 25
日发行的 2009 年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10 连云债),将于 2015 年 1 月 26 日开始支付自 2014 年 1 月 25 日至 2015 年 1
月 24 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根据《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下称:《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
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5 年 1 月 21 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5 年 1 月 22 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5 年 1 月 26 日
摘牌日:2015 年 1 月 26 日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09年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0连云债
3、债券代码:122044
4、发行总额:人民币6.5亿元
5、票面金额:100元/张
6、债券期限: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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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权。
7、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
1150 号文核准发行
8、债券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存续期内
前3年票面年利率为5.50%且固定不变;在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根据《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于2012年12月5日发布了《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10连云债上调票面利率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2-042),选择
上调票面利率50个基点至6.00%,并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9、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
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发行首日,即2010年1月25
日。2011年至2015年间每年的1月25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
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1年至2013年每年的1月25日。本期债券到期日为2015
年1月25日,到期支付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
10、债券信用等级: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对公司及本期债券2014年跟踪评
级结果为:本期债券信用等级维持为AA+,发行主体长期信用等级维持为AA,评
级展望维持为稳定。
二、本期兑付方案
根据《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10 连
云债上调票面利率的公告》的约定,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6.00%,每手 10 连云
债(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60.00 元(含税),派发本金为人民币 1000
元。
三、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兑付债权登记日:2015 年 1 月 21 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15 年 1 月 22 日
3、兑付资金发放日:2015 年 1 月 26 日
4、摘牌日:2015 年 1 月 26 日
四、本息兑付对象
本次本息兑付对象为截止 2015 年 1 月 2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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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
体 10 连云债持有人。
五、本次兑付办法
1、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
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本息。如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
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
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
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兑付、兑息日前的第 2 个交易日(2015
年 1 月 22 日)16:00 时前将本期债券兑付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
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兑付的本
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本期债券兑付的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
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
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七、关于其他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对于持有 10 连云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 10
连云债(面值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60 元(含税)。
2、对于持有 10 连云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等非居民企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
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和《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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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登上海分
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
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查看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