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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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
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
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
了关于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书》,本所律师现就公司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
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全部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
关文件,并确认提供的所有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
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使用,不
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
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承诺,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材料中自行引用或按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
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决策授权
经核查,公司于 2012 年 4 月 19 日召开的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公司董事会已就本
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合法决策授权。
二、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
2014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与会董事一致同意:由于公司原
激励对象尤小莉、李小波、刘浩、向军等4人已离职,根据公司《201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第 “十三、本《激
励计划》变更、终止”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离职的,经公司董事会
批准,取消其激励资格,自离职之日起所有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即被
公司回购注销。根据上述规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尤小莉尚未
解锁的3万股;对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尚未解锁的李小波2.1万股、刘
浩1.4万股、向军2.8万股由公司全部回购注销。根据公司 《2012年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十四、回购注销的原则”
规定,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
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若公司发生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派息、配股等事项,
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因此,对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尤小莉所持有的未解锁股份按照3.54元/股予以回
购注销,合计3万股;对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李小波、刘浩、向军
所持有的未解锁股份按照3.64元/予以回购注销,合计6.3万股。公司
董事会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4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独立董事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试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尚
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行为合法、合规。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
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价格
(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因此原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无需调整。公司原激励对象尤小莉、李小波、刘浩、向军
等 4 人已离职,应当回购并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9.3 万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根据公司 《201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第“十四、回购注销的原则”规定,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
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
整的除外。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
细或缩股、派息、配股等事项,应对尚未解锁的查看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