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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滨集团: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5-1-2 9:13:16 点击数: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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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 2000 号舜泰广场 8 号楼西区 16 层



邮编:250101 电话:0531-62323888 传真:0531-62323887



      网址:http://www.qilulawyer.com/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



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



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



了关于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书》,本所律师现就公司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



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全部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



关文件,并确认提供的所有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



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使用,不



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



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承诺,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材料中自行引用或按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



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决策授权



  经核查,公司于 2012 年 4 月 19 日召开的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公司董事会已就本



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合法决策授权。



  二、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

  2014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与会董事一致同意:由于公司原

激励对象尤小莉、李小波、刘浩、向军等4人已离职,根据公司《201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第 “十三、本《激

励计划》变更、终止”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离职的,经公司董事会

批准,取消其激励资格,自离职之日起所有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即被

公司回购注销。根据上述规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尤小莉尚未

解锁的3万股;对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尚未解锁的李小波2.1万股、刘

浩1.4万股、向军2.8万股由公司全部回购注销。根据公司 《2012年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十四、回购注销的原则”

规定,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

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若公司发生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派息、配股等事项,

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因此,对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尤小莉所持有的未解锁股份按照3.54元/股予以回

购注销,合计3万股;对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李小波、刘浩、向军

所持有的未解锁股份按照3.64元/予以回购注销,合计6.3万股。公司

董事会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4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独立董事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试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尚



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行为合法、合规。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



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价格



  (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因此原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无需调整。公司原激励对象尤小莉、李小波、刘浩、向军



等 4 人已离职,应当回购并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9.3 万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根据公司 《201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第“十四、回购注销的原则”规定,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



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



整的除外。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



细或缩股、派息、配股等事项,应对尚未解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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