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
司内部监督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庆燃气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
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对公司财务、业务、高管人员履行职务
情况等公司事务行使监督、检查权力的公司常设监察机构。
第三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任职资格
第四条 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其中两名为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其余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
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人选必须具备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资格,应具有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或工作经验,具有与股东、员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
流的能力,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监
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限未逾五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限未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者,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八)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九)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人员。
第六条 监事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
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九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
额后方能生效。
监事会当提议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
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
表)大会未就监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章 监事职权和责任
第十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
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公司应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
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监事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
益。
第十二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
的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
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
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
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
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视事件发生
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
下结束而定。
第十四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
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监事会职权
第十五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
监事会主席以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授予监事会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依据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原则,
审核公司每月、每季、中期和年度财务报告,并可随时检查公
司财务状况,索要有关文件和数据;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对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和董事会的重大决策程
序进行监督;
(十) 对公司重大的融资、投资、担保、出售或收购资产、
兼并等行为进行重点监督;
(十一)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有无下列违
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行
为进行监督,有权要求停止该行为,并予以纠正:
1.利用职权获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财产;
2.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3.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4.以公司资产为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5.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从事损
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6.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行
为。
(十二) 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
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十三) 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四) 《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做查看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