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宝硕股份 证券代码:600155 编号:临 2014-063
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72 号)文批准,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宝硕股份”或“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4,102,564 股,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12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共计
人民币 199,999,999.68 元, 扣除保荐承销费人民币 4,500,000.00 元及其他发行
费用人民币 330,000.00 元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5,169,999.68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4 年 12 月 15 日存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经四
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川华信验(2014)
65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公司与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保荐机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保定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截止 2014 年 12 月 15 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
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开户银行 账户 金额 用途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13850000000610950 195,499,999.68 投资 6 万吨/年塑料
有限公司保定 建材建设项目
分行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宝硕股份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中信建投作为宝硕股份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宝硕股份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建投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宝硕股份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宝硕股份募
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建投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宝硕股份和开
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建投的调查与查询。中信建投每半年度对宝硕股份现场调查
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3、宝硕股份授权中信建投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耀坤、刘湘玫可以随时到开
户银行查询、复印宝硕股份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宝硕股份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中信建投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宝硕股份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中信建投单位介绍信、宝硕股份的授权许可。
4、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宝硕股份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
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建投。开户银行对交易资金的监管并不意味着对宝硕股份
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开户银行仅对宝硕股份、中信建投的授权指令作形式性审查。
5、宝硕股份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宝硕股份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建投,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因
宝硕股份和中信建投双方发生纠纷或不按本协议约定的程序办理而造成的一切
后果,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6、中信建投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要
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及宝硕股份的授权许可。更换保荐代表
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宝硕股份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
建投调查专户情形的,宝硕股份可以主动或者在中信建投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资金在被开户银行监管期间,如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或存在其
他情况,致使开户银行无法协助完成宝硕股份或中信建投要求,开户银行有权终
止本协议,且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9、除本协议约定的情况外,本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须经三方同意。非
因开户银行过错原因,导致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开户银行将退还所监管的资金,
但不返还已收取的手续费。
10、宝硕股份和中信建投双方所从事的任何与本协议相关的活动均符合法律
法规,因违反法律法规并给开户银行造成任何损失的,将对开户银行的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
11、监管费用约定:开户银行不向宝硕股份收取任何监管费用。
12、中信建投发现宝硕股份、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
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3、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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