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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天化:关于制定公司2015年-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4-12-22 8:09:26 点击数: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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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27       证券简称:赤 天 化      编号:临 2014-102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制定公司 2015 年-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了完善和健全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



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



念,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综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



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



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行



业发展趋势、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



环境等因素,特别是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



求和意愿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可预期的回报



规划和机制,对利润分配作出积极、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从而保证公



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



的规定,在遵循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



原则上制定合理的股东回报规划,兼顾处理好公司短期利益与长远发



展的关系,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本规划的决策机制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盈利情



况、资金需求状况及发展阶段拟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需要,确有必要对公司既定



的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



细论证后,由董事会拟定变动方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四、未来三年(2015 年-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



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



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兼顾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利润分配周期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提议公司进行



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



司经营业务。公司董事会未做出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用途,独立董事应当



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三)利润分配比例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



润为正数且当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应



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



可供分配利润的 2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



元;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和执行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

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提出、制订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审



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股东大会通过



利润分配方案后由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



监事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实施。



  上述回报规划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七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特此公告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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