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27 证券简称:赤 天 化 编号:临 2014-102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制定公司 2015 年-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了完善和健全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
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
念,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综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
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
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行
业发展趋势、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
环境等因素,特别是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
求和意愿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可预期的回报
规划和机制,对利润分配作出积极、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从而保证公
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
的规定,在遵循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
原则上制定合理的股东回报规划,兼顾处理好公司短期利益与长远发
展的关系,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本规划的决策机制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盈利情
况、资金需求状况及发展阶段拟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需要,确有必要对公司既定
的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
细论证后,由董事会拟定变动方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四、未来三年(2015 年-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
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
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兼顾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利润分配周期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提议公司进行
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
司经营业务。公司董事会未做出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用途,独立董事应当
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三)利润分配比例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
润为正数且当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应
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
可供分配利润的 2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
元;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和执行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
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提出、制订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审
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股东大会通过
利润分配方案后由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
监事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实施。
上述回报规划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七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特此公告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12 月 22 日
查看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