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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域汽车: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4-12-17 8:19:31 点击数: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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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气日二二  嘉源律饰事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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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丁了户:ww JLAYUAN-LAW. COM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深刀II SHENZHEN· 香港 HONGKONG









致: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  . (2014)一 04 一119







   受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



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



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所涉



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2014 年 11 月 28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召

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sse. corn. cn) 上发出《华域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



席会议的对象及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4 年 12 月 16 日上午 9: 00 在上海汽车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培训中心(上海市虹口区同嘉路 79 号)3 号楼 3



楼报告厅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沈建华先生主



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股



东通过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4 年 12 月 16 日上午 9: 30 至 11: 30 和



下午 1: 00 至 3: OOo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

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7 人,



代表股份 1, 637, 526, 9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 3914%。经验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

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43 名,代表股份



69, 477, 70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 6896%。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方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



证其股东资格。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

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股

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

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结束后,由两名股东代表



和一名监事代表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



  3、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

投票平台。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



计数。



  4、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合法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华域汽车系



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



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兰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元             王元







                 传终执

                   陈鹤岚







               二 O 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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