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付款方式及条件
(1)合同签订后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当年合同总价款 30%;
(2)设备到场经验收后开始安装时支付当年合同总价款的 30%;
(3)安装调试完毕并取得通化城建及政府检验部门验收合格后支付该建设地
点合同总价款的 10%;
(4)智慧停车系统及配套设施建立安装完成,并实现与建设地点停车场程控
及运管标准后支付该建设地点合同总价款的 20%;
(5)设备正常试运行三个月后支付该建设地点合同总价款的 5%;
(6)设备质保期为三年(设备设计使用年限为 30 年),当年建设项目合同
总价款的 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给公司。
5、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则视为违约,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任何一方中途无故解除合同,则应向对方支付当年合同总额 30%的违
约金;
(3)因承揽方原因导致工期拖延,则每逾期一天,承揽方向委托方支付当年
该项目款万分之三/日的违约金,但累计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当年项目款总额的百
分之三,且工期相应顺延;
(4)因委托方原因导致产品安装调试完毕后不能通过质监局验收,逾期十五
天视为达到最后一笔进度款条件,并开始计算质保期,若委托方不能按期支付最
后一笔进度款和质保金,则每逾期一天,委托方向承揽方支付当年该项目款万分
之三/日的违约金。
因承揽方原因导致产品安装调试完毕后不能通过质监局验收,承揽方应立即
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整改期间视为承揽方逾期,即自不能通过验收之日起至通过
验收之日止视为承揽方逾期,每逾期一天,承揽方向委托方支付当年该项目款万
分之三/日的违约金。
(5) 委托方未按本合同付款方式及期限向承揽方支付合同款,则每逾期一
天,委托方向承揽方支付当年该项目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但累计违约金总额不
超过当年项目款总额的百分之三,且工期相应顺延;
(6) 因委托方安装现场不具备安装条件或进场后因现场交叉施工而导致设
备安装停滞,承揽方书面向委托方提出工期相应顺延,委托方代表应签字确认。
(7)设备经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委托方未按期接收,由委托方承
担相关责任,支付相关费用。
6、生效条件
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设备设计使用年限界满为止。
三、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承揽“通化市智能立体停车场建设项目(设备)”,符合公司“转型调
整”的战略思想,不仅对公司未来业绩有所提升,也为后续承接大型智能立体停
车场项目积累实践经验。该合同的履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但不影响公司业
务的独立性,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当事人形成依赖。
四、合同的审议程序
上述合同的签订,属于公司的日常经营行为,不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批
准,亦无需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齐星铁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