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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光伏两类投资者跨省索赔案件进入诉讼程序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5-11-18 7:00:00 点击数: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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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海润光伏(600401)一纸罚单落地才不到三周时间,已有不少投资者不断加入索赔队伍。近日,投资者维权律师之一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告诉《投资快报》记者,其受数名广东投资者委托,于11月12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海润光伏索赔案的相关资料并当场缴费立案,案件正式进入诉讼程序。

信披违规 受到处罚

2015年2月14日,海润光伏发布公告称,其于2015年2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苏证调查通字1501号)。因公司涉嫌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江苏证监局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15年10月23日,*ST海润(行情600401,买入)发布公告称:海润光伏于 2015 年 2 月 1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苏证调查通 字 1501 号)。2015 年 10 月 22 日,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5]5 号)。

该处罚决定书认定,海润光伏、公司原股东江苏紫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 电子”)、公司原股东江阴市九润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润管业”)、杨怀进 于 2015 年 1 月 23 日披露的《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预披露公告》(以下简称 《分配预告》)和《关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预案的提议》(以下简称《分配提案》)存在误导性陈述。

索赔区间短 但投资者损失惨重

谢良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及证监会处罚决定书,此次索赔,主要是在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2月13日买入且未完全卖出海润光伏股票的投资者。

具体而言,有两种情形可参与索赔:一种是,在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2月13日之间买入海润光伏且在2月14日至索赔基准日3月5日前卖出,只要有投资差额即可索赔。另一种是,在2015年1月23日至2月13日买入且一直持有至基准日3月5日仍未卖出,不论此后股价是涨是跌,因这部分投资者在上述买入区间的股价均高于索赔基准价7.81元,故这部分投资者均可索赔买入均价与基准价之间的差额。

据了解,这次委托谢良律师参加索赔的投资者中,有位陈女士,恰巧在索赔起始日1月23日买入海润光伏125000股,在2月16日、3月3日分两笔卖出,但这短短一个月一下就损失了30多万。还有一位投资者黄先生,也是在1月23日买入,但是在3月10日以8.1元,8.14元价格卖出。因卖出价比基准价高,计算出的索赔额竟然比对账单反映的亏损多了一部分,另他感到意外。

谢良律师还提示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凭借证券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交割单(打印时间段: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3月5日)、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书、上海证券账户卡复印件等资料参与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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