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位浙商证券分析师10月29日接受记者采访时也指出:“股票回购多发生在股市低迷期,与A股走势并无直接关系。五次回购潮中四次发生在股市低迷期,分别是2014年3月-2014年10月市场磨底期、2015年3月-2015年10月、2016年3月-2016年8月、2018年至今震荡下行期。如今,政策修改后股份回购将更多释放积极信号,成为判断市场底部的指标之一。”
库存股双刃剑
对于此次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修订,证监会将引入的库存股制度也受到了市场的高度关注。
库存股是指公司虽已公开发行,但通过购入、赠予或其他方式重新获得,可供再行出售或注销之用的股票。修改前的政策中,并未有库存股制度,这也制约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功能的发挥。
此前一位接近证监会的人士也对记者表示:“目前政策没有库存股制度限制了股份回购的市场化功能作用发挥的必要条件和空间。现行规定中,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必须要在一年内转让,但多数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从授权到行权一般都要经过至少2-3年,不能满足长期激励需要,库存股制度将加大股份回购制度的灵活性及可操作性。”
但市场对于库存股制度建立的观点也有多种看法,其中有部分观点认为库存股是双刃剑,上市公司通过股份回购持有库存股后,客观上也可能增加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风险,因此需严格监管。
新时代证券首席中小盘研究员孙金钜便认为,鉴于库存股对公司资本和股价直接产生影响,库存股的管理需严格且细致:细化取得程序,在试点初期严格限制证券和资金的取得和来源,防止杠杆资金作为资金来源,避免形成流动性螺旋。
“证监会即将出台的配套政策中一定要明确对于库存股的监管,其中针对库存股的信息披露,持有的比例和限制都应该做出明确的规定和严格的限制。”10月29日一位中金公司投行部的人士对记者表示。
从海外市场的经验来看,对库存股的监管十分严格,目前主要有美国为代表的“原则允许、限制例外”和德国为代表“原则禁止、允许例外”两种立法模式。
一位金诚同达的律师10月29日告诉记者:“具体来看,美国模式监管较松,通过‘安全港’规则建立了股份回购的‘白色地带’,通常只要满足规定的交易方式、回购时间、价格和交易数量等条件,公司即可实施回购。德国模式则对股份回购监管较严,不仅对回购资金来源、数目有限制,在防范内幕交易与信息披露规范上亦有严格程序约束。”
孙金钜也表示:“相较而言,美、德两种模式各有利弊,德国模式严监管下可能压制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积极性。而美国模式的监管宽松也可能导致公司回购信号可信度降低等问题。因此,我国相应库存股制度的建立也需要兼取美、德二者之长,在支持公司股份回购的同时做好程序规范、加强信息披露管理。”
对于股份回购中库存股的监管,交易所陆续表态将严控,上交所便第一时间表示将继续严格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董监高信息披露要求,防范利用回购实施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不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