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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明确8种情形IPO审查将中止
作者:jincvip 更新时间:2017-12-8 9:07:55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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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审委治下,IPO审核率不足60%。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系列技术问题,证监会逐一进行了解答。

12月7日晚间,证监会通过官网连发两份监管问答。一份是通过9个问答题,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审核过程中有关中止审查等事项的要求进行详细阐述。另一份则是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预先披露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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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文件中,明确了从申请受理到通过发审会期间中止审查的八大情况,分别是:

1,发行人、或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2,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因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3,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等中介机构签字人员因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或其他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4,发行人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5,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等中介机构签字人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市场禁入、限制证券从业资格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6,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

7,发行人发行其他证券品种导致审核程序冲突。

8,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理由正当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证监会还明确指出,中止审查的企业,在中止审查事项消失后,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恢复审查申请。恢复审查后,发行监管部门按照发行人申请的受理时间安排其审核顺序。

证监会发布的全文如下:

(一)、《发行监管问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审核过程中有关中止审查等事项的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发行审核流程、有序推进发行审核工作、明确和稳定市场预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反馈回复时间、中止审查、恢复审查、终止审查等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中国证监会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后,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当何时回复?

答: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第一次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期,延期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3个月内未提交书面回复意见且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发行监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对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第二次书面反馈意见、告知函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30个工作日内未提交的,发行监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对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二、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当何时报送上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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