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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高效受理虚假陈述案司法保障更贴心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5-10-24 7:04:00 点击数: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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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光伏:高效获法院受理

近日,证券时报记者获悉,由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代理的首批共计五位投资者起诉海润光伏虚假陈述案已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值得一提的是,在案件刚获受理之际,法院即告知律师,首批案件将于2015年11月12日正式开庭审理。

业内人士表示,在海润光伏并没有受到正式处罚之际,法院即受理和安排案件开庭具有历史性意义。许峰律师表示,提起索赔是投资者的法定权利,但权利的实施需要司法予以保障。“此次海润光伏投资者索赔案能够快速高效获得受理,或许表明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正在加快进程。在程序层面,司法保障更强调对于投资者权益的保护,这是未来的一个信号,应该对提升投资者索赔信心起到很大作用。”

近日,曾因高送转利润分配预案涉嫌虚假陈述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海润光伏案有了重大进展。10月14日,海润光伏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称江苏证监局拟对上市公司海润光伏等主体处以行政处罚。近日,公司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公司及相关责任方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海润光伏、公司原股东江苏紫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电子”)、公司原股东江阴市九润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润管业”)、杨某于2015年1月23日披露的《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预披露公告》(以下简称《分配预告》)和《关于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提议》(以下简称《分配提案》)存在误导性陈述;(二)公司原股东九润管业、江阴市爱纳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爱纳基”)、江阴市润达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润达”)超比例减持情况未完整予以披露;(三)公司原股东九润管业从事短线交易。

根据相关当事人违法行为,江苏证监局拟决定:对海润光伏、公司原股东紫金电子、杨某给予警告,并处40万元罚款;对公司原股东九润管业给予警告,并针对其误导性陈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以40万元罚款,针对其超比例减持未完整予以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针对其短线交易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以上合并处以75万元罚款;对相关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历史交易显示,2015年1月23日海润光伏收盘价为每股10.31元,此后股价连续五日下跌。截至1月30日,收盘价仅每股8.29元,投资者损失惨重。

“从我们目前梳理的情况来看,海润光伏及管理层对于投资者的误导造成的后果严重,给投资者造成了投资损失”,许峰称,其同时提醒投资者,根据中国证券法及相关规定,目前海润光伏虚假陈述的事实已经成立,投资者已经具备通过民事索赔的途径向海润光伏要回损失的机会。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许峰律师、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海润光伏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为: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2月13日之间买入海润光伏股票,并且在2015年2月1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

天目药业:

重大事件未披露

2015年6月,天目药业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江证监局认定:首先,天目药业转让子公司深圳京柏医疗设备有限公司60%股权转让事项未按规定披露。天目药业转让子公司深圳京柏医疗设备有限公司60%股权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应当予以披露的重大事件,天目药业应当按规定履行临时报告义务和定期报告义务。天目药业未在董事会表决、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等相关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1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股权转让情况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规定,构成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述之情形。

其次,2013年年度报告存在其他虚假记载:(一)受托加工业按一般采购销售业务进行会计处理,虚增收入4504.98万元,虚增成本4504.98万元;(二)用2012年预提费用冲减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和存货的减值准备,虚增利润178.39万元。天目药业2013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表存在虚增销售收入、虚增成本和虚增利润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之行为。

根据天目药业违法行为,浙江证监局拟作出责令天目药业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至20万元的罚款。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天目药业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天目药业虚假陈述行为,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股民均可提起索赔:一、2013年8月12日至2014年8月21日期间买入天目药业股票,并在2014年8月2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二、2014年4月15日至2014年11月27日期间买入天目药业股票,并在2014年11月2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

周靖宇/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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