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注册制给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带来哪些影响?
过去8年,由于政策倾向、IPO核准制以及股票市场缺乏投资热情导致城商行的IPO一直停滞不前。如今IPO注册制的放开给城商行上市带来了新的机会。IPO注册制对城商行上市有哪些影响?而城商行又该如何积极应对呢?
城商行上市将提升综合竞争力
作为我国商业银行的第三梯队,城市商业银行在地方经济、中小企业和城市居民金融服务发展中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人民银行的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第一季度,我国城市商业银行总资产占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的比例为10.52%,同比增长18.26%,比股份制商业银行高4.68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也从2007年的10.75%逐年上升到2011年的14.19%,即使在巴塞尔协议Ⅲ新资本监管协议下,2014年也达到了13%的标准。城商行发展到现在,依据现代企业制度完成了股份制改造,持股的股东包括地方财政、企事业单位和外资银行与社会公众;在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的经营原则下实现资金管理、人事管理、权限管理、薪金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完全自主;在解决了历史遗留下来的部分不良资产的同时,新增的不良贷款率也低于大型商业银行;经过不断地改革体制,实现了规范的风控管理和良好的市场信誉。
城商行的上市有利于推动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跨区域经营和提升综合竞争力;而首发上市有利于解决城商行资本充足率不足、治理结构不完善以及缺乏估价机制等问题进行论证。
注册制对城商行上市影响
目前宁波银行、南京银行、北京银行等6家城商行已经实现了上市,正准备上市的城商行还有10家。从已经上市的城商行上市第一年的情况来看,资本充足率都有非常显著的增长,宁波银行、南京银行分别增长81%、173%,提高到接近25%和17%,不良贷款率也有非常显著的降低。资本金的充实,一方面是满足未来2-3年间内生增长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为跨区域经营、开设异地分行提高资金保障。
面对即将实行的IPO注册制与原来审核制的区别,分析注册制的特点,注册制对拟上市的城商行上市的影响不少。实行注册制,审核发行的节奏肯定会加快来满足投资者急速膨胀的投资需求,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受理的在排队中的10家城商行将会以更快的速度通过注册审核。
过去几年由于国家对上市规模的限制和政策倾向,一直没有核准城商行的上市申请,城商行为了上市积极寻求壳资源,想要借壳上市。随着注册制的实行和市场决定上市标准,使得上市资格更加普及,城商行应该放弃借壳上市,寻求独立上市。
根据最新修订的《证券法》,股票发行注册条件将取消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的要求,强调三年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发行公司及股东三年无经济犯罪的要求。对于城商行来说盈利能力一直不是阻碍其上市的障碍,主要是发行规模、政策倾向以及创新发展要求限制着通过证监会的核准。注册制的放开和投资者的热情将会降低城商行的门槛,城商行只需要积极与投资者沟通,根据要求公开信息披露、建立良好信誉、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在投资者认可的情况下就可以上市。
由于商业银行的特殊性质,对商业银行风险监管的指标包括最低资本要求、坏账准备率、不良贷款率等都需要进行公开信息披露,监管层监督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不符合规定的指标限期要求整改,投资者会通过这些指标判断城商行运营状况和风险程度,要求城商行更履行相关程序、执行更高的标准、出具更多的相关文件。注册制正式推出后,必然会伴随很多配套政策的出台和更多要求公开披露的信息,城商行要根据证监会出台的新规和你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对过去所提交的申请书和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补充修改,定时进行更新。
多家在会审核的城商行肯定不可能一起上市,在国家鼓励创新、投资者寻求公司发展潜力的背景下,经营业绩良好、具有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和经营模式、发展速度较快的城商行肯定被交易所优先审核。
注册制下城商行上市对策
当前正在上市排队中城商行对信息披露的重视程度往往不够,在形式与内容方面存在许多问题:具体包括年报内容和格式不符合注册制的规范要求,风险指标尤其是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披露项目不够全面具体。公开信息披露是注册制的核心,拟公开发行的城商行对所公开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第一责任,包括注册会计师、注册律师以及承销机构对其把关,证券交易所只进行形式审核,当存在重大遗漏、误导性或虚假陈述时会受到投资者和监管部门的惩罚。所以城商行需要在审慎经营和自我约束的前提下实行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
IPO注册制下投资者决定城商行公开发行的价值,因此城商行要想实现顺利上市需要与投资者加强沟通,尤其是个人投资者。注册制下城商行需要健全会计呈报系统,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健全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制度,消化存量不良资产、控制新增不良贷款。
城商行应该从自身出发,聘请国内知名的资产登记评估公司进行出资和验资评估,清查股份代持和权属变更情况,补充相关审批手续,来确保自身的股权清晰、股权变动合规合法。
南京银行先后于2001年、2005年引入国际金融公司(IFC)和法国巴黎银行(BNPPARIBAS)入股,之后很快于2007年率先在上交所上市,成为引进外资之后上市的典范。参照南京银行成功典范,城商行可以通过引进声誉卓越、规模相当、理念一致的外资银行作为战略合作伙伴入股,通过接触、访问、合作来加强境外投资与管理、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促进整体创新发展,城商行还可以以此借鉴国际先进的银行管理思想和财务制度,提高公开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注册制对于积极上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又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作为城市商业银行主体,仍有120多家在资本市场之外,融入资本市场是城市商业银行最终必走之路,因此,要积极研究注册制新规则对上市企业的新要求,及时进行规范与优化,同时还要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优化经营结构,积极应对互联网金融的影响,创新商业模式,以上市公司的标准加强公司治理结构,不断增强城市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