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加大对报价机构监督检查力度的同时,也可以考虑从制度上做一些调整。比如在坚持市场化方向的前提下,取消或逐步降低最高报价10%剔除的比例,同时在保留‘四数孰低值’定价参考的基础上,允许实际操作中突破‘四数孰低值’进行定价发行,这样有助于打破‘新股不败’的局面,并对投资者报价形成实质约束,进一步改善部分投资者为博入围抱团报价的现象。”刘乃生建议。
专家认为,还应进一步提升投行定价能力。“投行要根据企业和行业的基本面情况定价,不能仅从模型上参照行业的市盈率进行定价,对于特殊成长型企业还要结合不同估值方法合理进行比较。券商需要重新定位商业模式,从通道式投行向产业投行转变,用产业思维推动企业运作。”川财证券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