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27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包括《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等在内的六大议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证监会起草了《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再融资注册办法》)等规则(以下统称“《规则》”),搭建起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的制度框架。其中,《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和《创业板再融资注册办法》正在按程序公开征求意见。
同时,深交所发布实施1项规则,就8项主要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涉及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证券交易、持续监管等方面。
数据显示,截至4月27日,A股创业板公司有807家企业,在会IPO项目194家。市场普遍认为,在科创板已经平稳运行九个月积累较多经验的前提下,推进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将有利于提升资本市场效率,丰富高科技企业融资渠道。
长江商报记者注意到,在借鉴科创板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内容整体与科创板较为相似,但各有不同。特别是在板块定位上,创业板支持创新创造类企业,鼓励新旧产业融合,两个板块之间各有侧重、互相补充。
但相同的是,在首发、再融资和并购重组审核上,注册制下的框架体例和制度安排都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原则。
在修订后的发行上市审核中,《规则》优化上市条件,综合考虑预计市值、收入、净利润等指标,制定多元化上市条件,以支持不同成长阶段和不同类型的创新创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
同时,《规则》进一步丰富完善退市指标,简化退市流程,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环节,提升退市效率。
在交易环节上,基于创业板现有市场特点和投资者结构,《规则》引入创新机制安排,通过放宽股票涨跌幅比例至20%、设置新股上市前五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允许实施盘后定价交易等方式,进一步提升市场活跃度。
除此之外,在公司治理、股份减持、中介机构责任压实等方面,《规则》均作出详细要求,配合创业板注册制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