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此标准来看《五维记忆》举证的相似片段,来自中国传统文化的阴阳太极理念、类似天体运动的旋转运动方式、宇宙星空般的背景设置以及两位主演并列出现在海报上等,即属于公有、共享的文化财富、常识或惯例。“我认为,‘石璟箜篌’‘中影华腾’目前提供的对比构图并不能证明存在抄袭。”王韵说。
与此同时,记者还发现创意秀《五维记忆》中的某表演片段与传统杂技非常相似,并向资深杂技演员金子鑫求证。“这个节目叫做《皮吊》,是传统杂技节目,其挂脖牙咬、后压等动作是杂技常见的基本动作。对这样的动作,我们一般不申请版权保护,因为不利于行业总体的技术提升和发展。”金子鑫在看过这个片段后向记者证实。
记者还采访了专业从事影视美术设计的青年设计师刘航,她认为从影视美术设计专业角度来看,一般场景的相似是正常且难以避免的,比如,几乎所有清宫剧都会出现风格近似的宫室、花园,取景于自然山水的作品就更容易相似,这是客观环境决定的,不宜视作抄袭;只有承载核心创意的场景相似,才可视为抄袭。“举例来说,《白蛇·缘起》中的宝青坊,《哪吒之魔童降世》中的山河社稷图就是承载核心创意的场景,倘若被其他作品挪用,则有抄袭之嫌。”刘航说,“对人物来说,形象的近似或可视作抄袭,走路、跳跃、旋转等一般动作的类似不可视为抄袭,否则,创作就很难进行下去了。”
至于此前是否有类似案例,中国动漫集团发展研究部主任宋磊介绍了两起在国漫界影响较大的抄袭事件,即《心灵之窗》抄袭《秒速5厘米》,前者的分镜、构图几乎是后者的翻版;《汽车人总动员》抄袭《汽车总动员》,从海报、片名到形象都非常近似。宋磊说:“对于有些作品,比如《熊小米》之于《小猪佩奇》,前者对后者的造型、配色、编剧法等进行了参考,并进行了较大量的变化、发展,这就属于模仿借鉴,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创作会事半功倍,这种情况在全世界都是较为普遍的,不宜视作抄袭。”但宋磊表示,目前我国法律对抄袭的界定尚有不够清晰之处,比如《十万个冷笑话》以戏谑、搞笑的方式加工经典动画形象葫芦娃,借助经典的流量为自身造势,“这种情形该如何界定,目前还没有定论。”宋磊说。
王韵介绍,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即自动受到保护,当然也可以进行版权登记,作为证明初步权属的证据。所谓与权利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在文字作品上就包括具体的文字以及情节的相似,在美术作品上包括具体的线条和色彩结合的相似,但目前没有具体的、单一的、统一的标准,需要在个案中分析。倘若被控侵权的作品被指为抄袭,被控方也可以相对提起不侵权之诉,要求司法机关确认不构成侵权。在司法机关没有最终定论的前提下,擅自主张他人侵权,也可能构成侵犯他人的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