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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将严格上市公司“高送转”监管
作者:jincvip 更新时间:2017-3-27 11:05:4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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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证监会发言人表示,将严格上市公司“高送转”监管,上市公司实施送转股的,送转比例应与公司业绩增长相匹配。这个提法似乎采纳了一些市场人士的建议,不过笔者对此持不同意见,认为需要反复论证,防止重蹈“熔断”机制之覆辙。

上述提议,其假想前提就是,一个业绩逐渐增长的上市公司应该就是好公司,配得上高送转,业绩没有增长的上市公司没有资格高送转。笔者不排除部分上市公司高成长确是货真价实,但也不能就想当然所有高成长都货真价实。这是因为,上市公司盈余操纵很常见,以前一些垃圾上市公司利用坏账准备来实现财务“洗大澡”,而近年来随着并购重组的大量实施,现在又出现利用商誉减值来实现利润操纵的手法,上市公司或推迟计提商誉减值粉饰报表、或激进计提“洗大澡”,通过种种手法,垃圾公司可以让某年利润亏损或接近于零,那么第二年即使实现每股一厘钱的利润,也可能同比增长100%甚至更多,由此就有资格10转10,这种手法甚至可以循环使用。

相反,一些绩优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比较规范,财务处理中规中矩,业绩表现相对比较平稳,即使业绩增长也往往只是个位数增长,它们基本与高送转无缘。由此,高送转难以起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甚至会起反作用。

现在的问题是,监管部门把分红、高送转视为上市公司的自治权利,由此以前上市公司10转10为高送转,现在10转30的案例也出现了,高送转已无边无际。假若上市公司按照上述财务“洗大澡”的方式操纵作盈余,就可频繁高送转,每股1元净资产10转10后降为0.5元,多次循环后每股净资产甚至可降为0.01元,而名义上每股股票面值总是1元,这将对投资者形成非常大的误导效应。

实际上,公司自治并不意味着没有任何限制,自治权利并非无边无界、随便乱来。笔者建议,《证券法》修改,应该明确上市公司分红、送转股自治权利的边界。比如对于高送转,可以明确,送转后每股净资产不能低于面值1元,对于目前净资产低于1元的上市公司,没有送转股资格,待其净资产累积到1元以上再说;另外对高送转比例需有刚性约束规则,要加个盖子,可规定上市公司每三年最多送转一次,每次送转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

有股民称,高送转就是上市公司耍流氓,这话有一定道理。送股、转增股本只是会计上的转账而已,无论是送股还是转增股,股民都分不到一分钱,所有股东持股数量同比例放大,且送股时股东还需计征个人所得税。为此,在对上市公司高送转进行刚性约束的同时,更应引导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这方面首先可以考虑利用税收制度来引导。目前对股票红利实行差异化征收制度,持股一年以上税率最低,为5%,但投资者得到的现金红利是企业税后净利润的分配,仍有重复征税之嫌,建议取消红利税,由此可避免双重征税,另外也可起到引导现金分红的作用。对于上市公司有利润不分,美国《国内收入法》规定,企业不得超额累计利润,一旦企业累积的留存收益超过法律许可的水平,将被课以重税;建议我国也引进这样的税收制度,企业有大量利润不分,则对此课以重税。

对定向增发应规定分红门槛。《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中,其中一个是要求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但对于非公开发行(定向增发)却没有规定任何分红门槛,即便最近推出再融资行政,也没有对定向增发规定分红门槛,这样定向增发仍是法外之地,一些铁公鸡仍可在市场大肆圈钱,这个局面必须尽快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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