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实际上,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规定,股东持股达到5%持股比例,实践中取值范围为该持股比例的前后一手。因此,上交所在2016年8月4日、8月8日向慧球科技发出监管函件,明确告知计算5%权益变动的适用规则,但慧球科技仍然拒不披露。
类似的事情在2015年也曾经上演。上海五牛亥尊投资中心在2015年7月17日-9月21日累计买入匹凸匹股份5%比例,达到举牌线。但是,匹凸匹未及时予以披露。上交所接到投资者热线举报电话,并发布公开工作函,最终公司延迟至2015年9月29日进行公告。匹凸匹当时表示,对方的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的投资方的股权及产权控制图不完整。
张维光律师表示,“从资本市场的功能看,利用股票市场交易平台进行并购重组,争夺优质上市公司的股权,已成为国内外通行手段。深交所推出的股东业务专区,及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业务办理指南》,有利于投资人根据《证券法》规定及时进行股东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也能使监管部门及时地进行管理,同时,对于中小股东的知情权也是一种积极的保护。”
督促股东归位尽责
与此同时,此举亦要求股东须承担应有的信息披露责任。
深圳一名私募合伙人表示,“从目前资本市场来看,股东权益变动披露的积极性不高,一方面对规则的熟悉度不够;一方面担心投资者情绪反应过度,尤其面对减持、举牌。”
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对两地交易所“监管措施”的统计,发现2016年12月两地交易所共有5家上市公司股东在增持/减持时,股份数已经达到信息披露要求却没有及时报告和披露,且没有停止增持/减持行为。其中,深交所监管案例中涉4家上市公司。
以沃森生物为例,2015年8月30日股东李云春对外转让3.5%股权;在2016年3月10日因公司增发新股,该股东的持股比例被动降低,变动比例为1.43%;随后在9月24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权2.64%。
2016年12月15日深交所对李云春发监管函,表示在2016年12月9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前,该股东持有的沃森生物股份变动比例达7.57%,超过规定的5%,没有及时履行向深交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义务,也未停止卖出沃森生物的股票。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股东的权益变动一旦达到信息披露要求,就是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如果上市公司不协助股东进行信息披露,股东就会相应承担信息披露不规范,甚至是不正当披露的法律责任。现在增加一条自行披露途径之后,就解决了这个问题:你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不需要协助了,自己也能履行这个法律义务。如果还是没有严格进行信披,股东就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私募合伙人亦表示,“我认为要加强股东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的主动性,强化披露意识,明确股东的信息披露义务,减少对投资者的欺瞒和误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