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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出手限制借改名炒股价 上市公司改名“负面清单”
作者:jincvip 更新时间:2016-10-2 9:11:5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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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字改一改,股价涨起来。用一个高富帅的“马甲”来提(chao)振(zuo)股价已成为A股上市公司成本最低且屡试不爽的套路。

不过,从今年10月10日起,上市公司任性更名将受到监管的限制了。上交所9月30日发布指引文件,对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从形式、内容及程序等方面提出相应的规范要求,防止公司利用变更证券简称误导投资者,进行不当市值管理。

“对于与公司业务无关、明显不合规、市场影响恶劣的更名行为,应当加以必要的限制,防止投机炒作。”监管部门“忍无可忍”了。当前改名最多的是因上市公司涉及重大资产重组或引进战略投资者引发主营业务变化,但也有“老司机”们玩改名玩得“不亦乐乎”。

上市公司改名“负面清单”

近年来,上市公司“任性”改名不断,引发监管层重视。

9月30日晚间,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业务指引》,共15条。其中,第一至三条及第十四条明确适用情形及基本原则,第四至七条细化证券简称的主要要求,第八至九条明确公司的内部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要求,第十至十三条明确变更的具体办理流程及交易所的事中、事后监管。

《指引》自今年10月10日起施行,要求新上市公司也参照适用。

“变更证券简称虽是上市公司自治事项,但由于具有较强的外部性,因此应当源自公司经营发展实际需求,而不能出于投机炒作、不当市值管理等不法目的。”监管要求指出,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反映公司主营业务、商标或品牌等与公司经营特点有关的要素。

值得关注的是,监管部门首次明确列出了上市公司改名的“负面清单”,即出现以下情况仍不得更改证券简称:

1. 上市公司未变更企业全称、未调整经营范围或未修改公司章程的,原则上不得变更证券简称。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充分披露理由。

2. 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开展新业务,但相关业务尚未取得营业收入的,公司不得将该业务及其行业相关名称用作证券简称。

3. 上市公司开展新业务已取得营业收入,但相关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30%的,原则上不得将该业务及其行业相关名称用作证券简称。确有必要使用的,应当充分披露其合理性及必要性,并提示相关风险。

4. 要求证券简称应当全部或部分取自公司的企业全称,由3至4个汉字组成,不得超过8个字符。从便利交易及文化习惯考虑,原则上不使用英文等特殊字符,但确有必要使用的,应披露具体理由

5. 证券简称应含义清晰,指向明确,不得利用变更证券简称误导投资者;

6. 应具有明显辨识度,不得与已有证券简称过度相似;

7. 不得使用过于概括且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的区域性、行业性通用名词;

8. 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股价敏感性较高,对公司和投资者影响较大。”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的,应披露更名行为的合规性、合理性及程序正当性,尤其是对证券简称的业务相关性进行充分说明,必要时应充分提示风险。

上交所还规定了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一是强化事中监管,变更不符合规则要求的,交易所可以视情况采取要求公司改正、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核查股票交易等措施;二是事后追责,公司违规变更的,交易所将视情况及时予以纪律处分或采取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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