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全国两会上,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就透露,去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一起研究了个人所得税改革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形成了一个改革方案,今年将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去审议,这应该是件好事。
但是在两会上,经过领导人的讨论得出的结果是简单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不公平的。意思很明显就是个税不调起征点。哎,听见这个消息小编的老板都觉得心酸酸的,更别提小编我们这些工薪阶级,看来我是时候要去厕所哭一哭了,但现在我要忍住,因为我要先把这文章写完。可是你们谁知道宝宝我心里委屈。
为诉说我内心的委屈,我就不得不提一下个税的现状;
俗称的个税“起征点”,就是工薪所得减除的费用标准。我国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曾多次调整,2006年曾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2008年曾由1600元调为2000元;最近的一次是在2011年提高到每月3500元。可以看到,2006年至2011年期间,通常2至3年就会有一次调整。而近年来,虽然有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在多次全国两会上呼吁,要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减除费用标准,但调整脚步已经约5年未动,5年没有调整你们知道是什么概念吗?宝宝心里苦吖。虽然物价涨幅近年来并未明显放慢,但俗称的个税“起征点”已经有约5年时间没有改变。
你们知道吗?国家统计局2015年5月发布的2014年全国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9969元,即平均月收入约4164元。虽然有关部门曾多次强调个人所得税并非网民常说的“工薪税”。但换言之,国内部分还拿不到平均工资的职工,其实都在缴纳着个人所得税。如今,个人所得税在一定程度上似乎依然给人以“工薪所得税”的感觉。你说工薪阶级的我们苦不苦?现在居然还不调起征点。
我的天啊!!!宝宝心里苦,真的苦。我们该怎么办呢?该怎么办呢?这时候安抚宝宝受伤的人发声了,个税改革并不只是简单的调整个税起征点,还需要朝着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法方向改革。在确定方向后,具体操作过程复杂而漫长,但前景却是一片光明。现行个税法重点瞄向的始终是普通工薪阶层,而对于造成贫富差距的财产性收入、资本收入、资源开采和转让收入等,却缺少合理的税制设计,留下诸多逃税和避税空间,因而根本无法实现调节收入的目标。如要实现这一目标,单纯的盯着“个税起征点”显然是只看到了枪靶的外环,而我们要做的是要切中要害。
这个“要害”,就是要切换个税体制“制式”。朝着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法方向改革,实现“多得多收,少得少收,不得不收”的纵向公平与相同所得税负相同的横向公平,也就是改革的方向应当实行按综合所得的减除标准,而不是继续按工薪所得的费用标准。这样的综合模式,对税法体制大盘子的完善和税收征管水平均有较高要求,具体操作过程是复杂的,但前景一片光明。有关部门也应当加快个人所得税体系的转向步伐,全面推动建立公平税制,努力促使社会财富公平分配,体现税收公平。
只是对于公众关注的综合税制今年是否能实施的问题,从以往经验来看,今年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去审议,并不一定意味着今年就一定能审议通过。而在审议通过后,也并不一定可以立即执行。因此,国内纳税人要享受到相比目前更加科学合理的新个税制度,可能还要再等待一段时期。
对于等待的过程中,两会给出以下的建议;
1、所得项目分类过多应进行归并
对于分类扣除,今后比如说个人职业发展、再教育的扣除,基本生活一套住宅的按揭贷款利息的扣除;抚养孩子在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大学阶段的扣除;还有赡养老人费用的扣除,甚至还可能考虑放开“二孩”乃至大城市和小城市不同的标准等问题,这些都比较复杂,需要健全的个人收入和财产的信息系统,需要相应地修改相关法律。因此建议,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可考虑合并为“劳动性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可合并为“财产性收入”;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可合并为“特殊性收入”。
2、不调整起征点可相应降低税率
目前,公众对加快个税改革的呼声颇高。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尚无法一蹴而就,改革成功也没有确切时间表的情况下,建议有关部门可以考虑两条腿走路。一方面,继续坚持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去审议,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另一方面,也可以考虑采用更加简单直接的方式,如可以考虑先将工薪所得减除的费用标准从每月3500元提高到5000元。如果有关部门不提高工薪所得减除的费用标准,也可以考虑将工资、薪金所得超额累进税率的前两档税率进行下调,例如第一档税率就可从现行的3%降至约2%等。这种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或者将个人所得税的低档税率进行下调的方式,可以惠及那些相对低收入的群体,而且也能使相关群体的感受比较明显。他认为这种改革空间应该是有的。
3、修法或可给予地方“自由裁量权”
针对各地物价情况差异较大的情况,对于个人所得税这样一个纯粹的地方税种,国家可考虑给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这样地方就可以适当增加一定的减除费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