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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州事业单位公积金缴纳标准
作者:huangli 更新时间:2016-9-5 17:06:42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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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7月1日开始,苏州市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全面启动,调整范围为全市已建缴住房公积金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下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每月缴存基数最高18100元

根据市公积金中心的通知,本次调整时间从7月1日开始,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年度调整,未及时调整造成漏缴的,应在调整后做一次性补缴。

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具体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现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即工资总额是指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不论是在成本中列支的还是在其他项目中列支的,均应计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

各地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苏州市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8100元,职工本人缴存的月工资基数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计算,不到最高限额的按实计算;最低原则上不低于全市各地最低社保缴费基数。

该通知要求,对7月至调整当月之间月份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时,应做一次性补缴。同时,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月工资基数同口径同时调整。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缴存比例仍为单位和职工各8%—12%,未

达到上限比例的,可以继续调整。

根据通知,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的单位,应在本次调整时,同时开展缴存单位基础信息核对工作,主要包括:核对单位住房公积金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社保编号、工商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单位名称、性质、所在地区、所在乡镇(街道)、法定代表人、经办部门、部门负责人、联系人、办公电话和手机等信息。

苏州公积金缴存手续:

(1)通过“网上单位业务”办理

已签约“网上单位业务”的单位可在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www.szgjj.gov.cn)登录“单位云服务平台”,转入“网上单位业务”系统,按系统指示自行进行缴存基数调整和基础信息核对,并按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汇缴住房公积金。各地缴存基数需核准的,经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准后,一律到当地承办银行网点办理。

通过“网上单位业务”系统操作的,不需向承办银行网点提供相关纸质表格及材料。调整后,单位应将相关情况告知每个职工。

(2)通过承办银行网点办理

一是缴存基数调整

①在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云服务”平台网站下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或到承办银行网点拷贝调整相关数据信息。

②按职工个人度月平均收入(工资总额)调整每个职工的缴存基数,填录在《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并将调整情况告知每个职工。为便于分类,人数较多的单位,应填写表格中“职工编号”栏目;部门较多或部门与总部地址不一致的单位,应填写表格中“所在部门”栏目。

③将填录好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电子文档、加盖公章的纸质文档、调整当月(或上月)当地人社部门出具的《社保结算单》、《2015结算年度职工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等相关证明材料报承办银行网点。承办银行网点核实后,将调整信息输(导)入住房公积金系统并导出调整清单经单位核对确认。

苏州公积金贷款条件及流程:

一、贷款申请条件

1、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且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下称个人账户)处于正常状态。

2、未发生或已经全部还清公积金贷款。

3、首次或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购住房应为苏州市范围内的普通商品住房、联排别墅(屋)、酒店式公寓(住宅)。

5、职工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即将原来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20%的适用对象,从购买90平方米以下新建住房,扩大至购买所有自主住房。(注: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30%的规定,苏州于10月31日起执行。)。

6、能够落实贷款担保。

二、贷款办理程序

1、借款申请人带齐相关证明材料,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贷款申请;

2、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可贷额度并出具《贷款申请审批表》;

3、选择保证担保的,借款申请人凭审批材料至担保公司办理保证担保手续,再凭审批材料以及担保材料至贷款银行办理借款签约手续。

选择质押担保的,借款申请人凭审批材料直接至贷款银行办理质押担保及借款签约手续。选择公积金余额质押的,借款申请人在申请贷款时同时办理质押手续,再凭审批材料至贷款银行办理借款签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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