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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险一金】2016年北京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最低标准
作者:huangli 更新时间:2016-8-29 16:42:48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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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险一金,是指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几种保障性待遇的合称,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还有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为“应当缴纳“项目,法律上应当即为必须,同时缴纳也表现出这是一项义务。

北京五险一金缴纳标准是多少?

1、北京五险一金缴纳比例表

养老保险:单位缴纳比例20%,个人缴纳比例8%

医疗保险:单位缴纳比例10%,个人缴纳比例2%+3元大病统筹

失业保险:单位缴纳比例1%,个人缴纳比例0.2%

工伤保险:单位缴纳比例1%,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单位缴纳比例0.8%,个人不缴费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比例12%,个人缴纳比例12%

  2、北京五险一金缴费基数

(1)社保缴费基数

北京市在职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其本人2012年的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本市201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最高不超过15669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201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最低不低于2089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201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低不低于3134元。

(2)公积金缴存基数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北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通知》,2012年度北京市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223元。因此,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5223元。根据这一数据,北京公积金中心调整了缴存上限,从2013年7月1日起,2013年度北京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760元,本年度的缴存上限比上一年度增加了396元。职工和单位月缴存额上限均为1880元。

2016年新政《关于调整北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北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京人社工发〔2016〕13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要求,经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基准费率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详见附件)。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

各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本市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关于工伤保险费率确定及调整办法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行业类别划分,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

根据国家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总体要求,本市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调整及确定各缴费单位新费率时,按“费率就低”原则执行。即调整后缴费费率低于现缴费费率的,按照调整后缴费费率执行;调整后缴费费率高于现缴费费率的,仍按照现缴费费率执行。

考虑到新旧行业工伤风险分类比对和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等因素的影响,结合本市实际,定于2016年7月1日前完成费率调整并正式实施,在此之前,各缴费单位仍按现缴费费率进行缴费。2016年7月1日后,按照新的缴费费率测算,多缴纳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抵充以后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方式处理。

三、关于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档次及浮动办法

本市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

201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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