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升级内地与香港互联互通机制 为深港通铺路
8月26日,证监会就将《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修改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变化主要包括将适用范围由沪港通扩展至沪港通和深港通;明确了沪港通和深港通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为未来货币兑换机制的完善预留空间等三个方面。此次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9月25日。
2014年6月13日,为规范沪港通业务,证监会颁布了《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简称《沪港通规定》)。为促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共同发展,2016年8月16日,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发布了《联合公告》,批准建立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
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介绍,由于《沪港通规定》仅规范沪港通,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扩展至沪港通和深港通后,该规定将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因此证监会将《沪港通规定》修改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互联互通规定》)。
据介绍,《互联互通规定》沿用了《沪港通规定》的结构顺序,保留了《沪港通规定》的法律法规适用原则、各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等大部分内容。变化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一是将适用范围由沪港通扩展至沪港通和深港通。二是明确了沪港通和深港通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在第三条增加了“投资者遵守其委托的证券公司或经纪商所在地的投资者适当性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的表述。三是为未来货币兑换机制的完善预留空间,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投资者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股票,应当以人民币与证券公司或经纪商进行交收。以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货币进行交收的,另行规定。”
《互联互通规定》是市场参与者开展沪港通及深港通活动的重要依据。《互联互通规定》共19条,明确了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结算机构的职责,对境内证券公司开展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相关业务提出原则性要求,明确了相关业务范围、外资持股比例、清算交收方式、交收货币等事项,对投资者保护、监督管理、资料保存等提出了要求。
强化监管力度 深交所发布五类13个证券异常交易案例
随着证券市场不断发展,新产品、新技术、新交易模式不断涌现,异常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也有所变化。诸如拉抬打压,虚假申报,涨跌幅限制价格大额申报,自买自卖、关联账户交易以及基金异常交易等花样手段层出不穷,对交易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据记者了解,今年以来,深交所不断加大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力度,对于影响证券价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从严采取递进式监管措施,并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各类异常交易行为进行了归纳与总结,形成了典型异常交易行为案例的汇编。这些案例不仅对一线监管中发现的典型异常交易行为和典型违规交易手法进行了归纳总结,也对这些典型异常交易行为的模式、危害及认定逻辑等进行了剖析。该批案例共五大类13个案例,今日向全市场公布,以提升市场监管透明度,引导市场形成全面合规的理念。
深交所方面表示,之所以公布案例主要基于三个方面考虑:
一是为落实“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要求,不断推进监管公开。公布证券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案例,“以案说法”,有助于引导市场投资者树立合规交易理念,加深对交易规则知识的理解,使其正确认识到一些所谓“操盘技术”的市场危害性。同时也体现了从严监管的立场,为后续自律监管提供了前例依据,为不断推进监管标准公开进行实践探索。
二是为督促会员切实承担起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的管理责任。本次编写证券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案例,着重说明了异常交易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及认定原则,有助于会员准确把握异常交易行为的外部特征,建立针对性较强的客户异常交易风险防控机制,从而提高自律监管的协同性,增强市场参与主体的归位尽责意识。
三是为增强中小投资者对各类异常交易行为的辨识能力,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公开证券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案例,并辅以详细的说明和直观的图形展示,有助于中小投资者在遇到证券交易价格短期大幅波动时,进一步提高风险识别能力,避免盲目的“追涨杀跌”以致蒙受损失。
需要指出的是,深交所本次公开的证券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案例,基于深市中小市值股票为主的特点,而交易行为的复杂性使得公开的案例无法列举穷尽所有的证券异常交易行为。案例没有列举的行为,并不等于就是合规交易行为。必须强调,对于监管案例未明确涉及,但规避监管意图明显,且多次实施,以致影响交易秩序的行为,深交所仍将依据相关规定及时采取监管措施。本次公布的典型案例深交所在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同时,对情节严重、涉嫌市场操纵的异常交易行为,也将依法报告中国证监会严厉查处,决不姑息。毕竟,加强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目的是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证券异常交易行为之拉抬打压
一、拉抬打压的主要表现
根据深交所《交易规则》第6.2条第(三)的规定,单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申报价格明显偏离该证券行情揭示的最新成交价,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即构成拉抬打压的异常交易行为。
拉抬打压主要表现为以明显偏离市价的价格大额或频繁申报买入或卖出,造成证券价格明显上涨或下跌。这种行为还经常发生在尾市,即通常所说的“尾市拉抬打压”,在即将收市前(通常指收市前十五分钟)以明显偏离市价的价格申报买入或卖出,导致尾市证券价格大幅上涨或下跌,影响当日收盘价,为其日后卖出或买入提供便利。
拉抬打压是深交所重点监控的异常交易行为之一。部分活跃短线大户在深市股票交易中,凭借资金优势或者持股优势,以明显偏离市价的价格大额申报买入或者卖出,误导其他投资者,导致股价异常波动,达到高卖或者低买、谋取利益的目的。这类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正常交易秩序,而且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情形严重的情况下可能构成操纵市场行为。
投资者在深市证券的交易行为符合以下特征,即可能构成拉抬打压异常交易行为:
(一)投资者以明显偏离最新成交价的价格大额或频繁申报买入或卖出相关证券。
(二)证券交易价格受到影响。
(三)投资者的拉抬或打压行为是致使股价变动的重要原因。
二、案例
(一)某投资者拉抬行为导致股价异常上涨案
9时32分41秒至9时34分05秒,某投资者以明显高于最新成交价的价格申报买入某股票,共申报9笔合计20.4万股,全部成交,合计成交金额1082.05万元,占期间该股成交总量的93.28%,致使该股股价上涨3.09%。随后该投资者大量卖出该股。综合考虑该投资者的申报价格、申报金额、成交占比以及随后的反向交易情况,深交所认定其行为构成拉抬异常交易行为,对其采取了相应监管措施。
(二)某投资者打压行为导致股价异常下跌案
10时15分28秒至10时16分34秒,某投资者以明显低于最新成交价的价格申报卖出某股票,共申报5笔合计37.5万股,成交25.38万股,合计成交金额941.68万元,占期间该股成交总量的98.41%,致使该股股价下跌3.62%。该案中投资者在连续竞价阶段以明显低于市价的价格申报卖出,市场成交占比高,导致股票价格下跌,已构成打压异常交易行为,同样受到了深交所的监管。
(三)某投资者尾市拉抬行为导致收盘价异常上涨案
14时54分,某股票尾盘股价突然跳高。经查,当天14时54分18秒至50秒,某投资者以16.25元至17.05元的价格(高于最新成交价格0.39%至5.55%)大额申报买入该股,连续申报5笔合计173.05万股,期间成交140.93万股,成交金额2329万元,占期间该股成交总量的83.65%,致使该股股价上涨5.55%。
收盘价是股票交易一天的最后价格定位,对第二天股价走势的指向具有极为重要的决定意义。尾市即收市前十五分钟往往是决定收盘价的关键时刻。该案中的投资者在尾盘通过高价大额申报买入,影响该股收盘价,误导其他投资者决策。深交所对此类行为保持高度关注,并及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四)某投资者尾市打压行为导致收盘价异常下跌案
14时49分,某股票尾盘股价突然下跌。经查,当天14时49分20秒至40秒,某投资者以107元至103元的价格(低于最新成交价格3.71%至7.4%)大额申报卖出该股,共申报3笔合计20万股,全部成交,成交金额2129万元,占期间该股成交总量的99.95%,致使该股股价下跌7.4%。鉴于该投资者的申报价格明显偏离市价、申报金额和成交金额较大,成交占比高,对该股尾盘突然下跌有重要影响,构成尾盘打压异常交易行为,深交所对此及时采取了相应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