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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连夜发布深港通细则 要求11月达"可开通"标准
作者:tangyuan 更新时间:2016-8-27 10:03:5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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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不得利用反收购条款限制股东权利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26日表示,上市公司不得利用反收购条款限制股东的合法权利。

针对一些上市公司选择修改公司章程来避免恶意并购,张晓军指出,近日,一些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拟在公司章程中引入系列反收购条款,引起市场广泛讨论。对此,交易所发出监管问询,相关证监局约谈公司有关人员,要求公司通过信息披露,充分、有针对性地解释相关条款设置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

张晓军强调,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章程中涉及公司控制权条款的约定需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利用反收购条款限制股东的合法权利。证监会依法监管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发现违法违规的,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张晓军表示,根据深交所相关规定,创业板没有重新上市的制度安排。欣泰电气退市后,将进入股转系统设立的专门层次挂牌转让,不能在交易所重新上市。目前,行业自律组织正在制定关于先行赔付的相关指导性文件,旨在对赔付对象范围、赔付标准、赔付工作方案、赔付工作程序等内容做出行业指导性建议。相关指导性文件的制定将在广泛听取市场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

证监会强调,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的法定义务。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上市公司董监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切实履行诚信义务。证监会重申依法、从严、全面监管的立场,对于任何无视信息披露法律法规要求、破坏证券市场秩序、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将依法予以严惩。

欣泰电气案移送公安 将追究刑事责任

欣泰电气(300372)欺诈发行的责任主体将不仅仅受到行政处罚、作出民事赔偿,还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26日在新闻发布会上指明了这一事实。他表示,在抓紧做好行政责任追究工作的同时,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要求的执法程序,证监会专门与公安机关进行了会商,决定将欣泰电气及相关人员涉嫌欺诈发行及其他有关犯罪问题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近期,公安机关已专门部署开展相关刑事侦查工作。

为有效遏制欺诈发行,我国法律规定了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内的各种责任形式和措施的法律责任体系,违法者不仅要受到监管机关的行政处罚、从证券市场退市,因欺诈发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还应当给予经济赔偿。除此之外,由于欺诈发行严重违反信息披露制度,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市场诚信基础,是证券市场最为严重的欺诈行为,我国刑法对欺诈发行应当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也就是说,实施欺诈发行的责任主体,不只是要依法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更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通过对违法当事人最为严厉的刑罚规制,达到制裁违法、阻遏违法的目的,切实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真正保护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张晓军强调。

今年6月,证监会在依法查处欣泰电气和相关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专门启动与公安机关的案件会商机制,就此案存在的涉嫌犯罪问题进行专门研究。根据会商意见,证监会决定将欣泰电气及相关人员涉嫌欺诈发行及其他有关犯罪问题移送公安机关。这是证监会综合运用行政、民事和刑事惩戒体系,遏制IPO环节违法犯罪,净化市场环境的一项重要决定。

张晓军介绍,下一步,证监会将全力支持公安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使违法失信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欣泰电气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兴业证券(601377)启动设立5.5亿元先行赔付专项基金,履行了保荐机构归位尽责的职责。张晓军称,目前行业自律组织正在制定关于先行赔付的相关指导性文件,旨在对赔付对象范围、赔付标准、赔付工作方案、赔付工作程序等内容做出行业指导性建议。相关指导性文件的制定将在广泛听取市场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形成。

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案给市场上了深刻的一课。张晓军指出,希望各有关责任主体以此为例,充分警醒,吸取教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相关高管人员要坚决纠正"上市圈钱"的错误观念,特别是要摒弃任何对投资者不负责任的想法和做法,不抱任何侥幸心理,更不能认为发行上市后就万事大吉,遇到问题可以一走了之,要真正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装在心里,落到实处。

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是资本市场发挥直接融资功能、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方式。张晓军提出,希望市场和社会各个方面,以欣泰案件为镜鉴,共同努力,全面净化IPO市场环境,做好问题企业风险化解的配套工作,共同维护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张晓军重申,根据深交所相关规定,创业板没有重新上市的制度安排。欣泰电气退市后,将进入股转系统设立的专门层次挂牌转让,不能在交易所重新上市。

沪港通深港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将循属地原则

中国证监会8月26日就《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修改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互联互通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互联互通规定》是市场参与者开展沪港通及深港通活动的重要依据。《互联互通规定》共19条,明确了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及结算机构的职责,对境内证券公司开展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相关业务提出原则性要求,明确了相关业务范围、外资持股比例、清算交收方式、交收货币等事项,对投资者保护、监督管理、资料保存等提出要求。

《互联互通规定》沿用了《沪港通规定》的结构顺序,保留了《沪港通规定》的法律法规适用原则、各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等大部分内容。变化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一是将适用范围由沪港通扩展至沪港通和深港通;二是明确了沪港通和深港通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在第三条增加了“投资者遵守其委托的证券公司或经纪商所在地的投资者适当性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的表述;三是为未来货币兑换机制的完善预留空间,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投资者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股票,应当以人民币与证券公司或经纪商进行交收。以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货币进行交收的,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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