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由政府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以及享受政府定期生活补助的其他对象。
四、办理材料:
(一)《厦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
(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办理地点:
鼓浪屿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福州路18号之一)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夏令 上午 8:30-12:00
下午 3:00-17:30
冬令 上午 8:30-12:00
下午 2:30-17:00
七、联系电话:
龙头社区: 2563014
内厝社区:2061472
鼓浪屿便民服务中心:2065679
八、办理流程: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应由残疾人本人向服务中心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厦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申请人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残疾人的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或社会组织等提出申请。
(二)居(村)委会受理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认为申请人符合补助条件的,予以张榜公示,公示时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居(村)委会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将申请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初审未通过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区残联;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区残联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批准通过的,由区残联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上报市残联备案;不通过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对各级审核机构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审核结果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审核机构申请复核。上一级审核机构接到复核申请后,应及时复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