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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12月再审议 混业监管机制或破冰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6-4-23 8:02:13 点击数: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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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公布了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证券法的修改被安排在12月份继续审议。自去年4月进行第一次审议后,股市在6月遭遇异常震荡,证券法修订也搁置至今。

“注册制是证券法的灵魂”,证券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告诉记者。他表示,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做出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但注册制的条文仍会出现在证券法草案中。

3月的全国“两会”上,改革现有“一行三会”设置的分业监管体制为混业监管体制的呼声强烈,接近立法的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有关部门正在推进这项改革,证券法二次审议安排在今年12月,届时证券法草案或许会出现体现混业监管体制的条文”。

注册制肯定入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超英曾说,去年4月证券法一审后,由于草案中的一些规定对于市场比较敏感,有关方面商量先不公开征求意见。此后立法部门在研究修改调研过程中,发生了去年6月至7月的股市异常震荡,对于证券法修改的内容就变得更敏感。

201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对拟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公开发行,调整适用《证券法》关于股票公开发行核准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注册制度,具体实施方案由国务院作出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这个决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为二年。证监会1月曾表态,3月1日是指全国人大授权决定二年施行期限的起算点,并不是注册制改革正式启动的起算点,改革实施的具体时间将在完成有关制度规则后另行提前公告。

“关于注册制的决定,不是修改证券法一两个条文的问题,很多和注册制配套的条文都要改”,李曙光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

“特别是注册制实施以后,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信息披露、证券欺诈、市场服务机构等方面的规定都会发生很大变化”,他说。

混业监管是进是退?

对于目前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分业监管体制的改革也是证券法修订的热点问题。“十三五”规划建议指出,要“加强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建设,加强统筹协调,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去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抓紧”研究提出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方案。

21世纪经济报道获悉,证券法第一次审议后的草案中,只规定了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制度。

一名接近立法的人士告诉记者,“混业监管改革的办法很快会有结论,12月的审议稿中肯定会有关于混业监管的一个条文,把新的监管机构写进去”,但他拒绝透露更多具体计划。

对于采取何种混业监管模式,李曙光认为英国的监管体制更有借鉴意义。1997年,英国成立金融服务监管局,统一监管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2013年,英国又抛弃了这种模式,在英格兰央行下设审慎监管局负责微观审慎监管,并在英格兰央行下设立金融政策委员会,负责宏观审慎管理和金融稳定。同时,成立独立的金融行为监管局,负责行为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

“关于混业监管有两个思路,稳妥的思路是回避监管制度,只写明监管机关,不管将来‘三会’是分是合,都还是叫国务院证券监管机关;积极的思路是明确在证券法里写明国家建立综合、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负责证券及其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

“因为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法律都还没有提上修订日程,这次证券法修改中明确一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也未尝不可,这个积极的思路可以一定程度上促进改革”,刘俊海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

刘俊海认为,“目前证监会人员的监管专业能力还是很好的,但去年6月出现的股市异常,以及互联网金融频繁出现问题都说明,单靠证监会无法完成监管职能,同时,‘谁家的孩子谁抱走’的思路往往导致无人愿意承担责任”。

刘俊海甚至建议证券法专设“股市紧急监管机制”一章,“明确规定救市工具箱的工具品种、出牌顺序。而一旦设立这个机制,那就不是证监会一家能够做到的,这就需要在监管体制方面有所突破”。

“为了避免监管盲区、监管漏洞和监管套利,只有明确监管体制,由过去按照金融市场主体身份进行监管转变为按照主体行为进行监管”,刘俊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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