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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渠道筹集资金 落实棚户区改造贷款贴息政策
作者:lifang 更新时间:2016-4-20 9:28:31 点击数: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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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严格遵循政府采购程序,确保安置住房采购公开公平公正

  对于需要市县相关部门购买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在购买环节要严格遵循政府采购的规定和程序,防止出现暗箱操作、腐败等问题,确保采购过程和结果公开、公平、公正,确保采购的安置住房质优价廉。政府采购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应当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五、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做好与棚户区改造贷款衔接工作

  对于2015年底以前开工的棚户区改造续建项目,可以继续按照已签订的合同规定发放棚户区改造贷款,不纳入地方政府债务,地方政府不得出具任何形式的担保函;对地方政府与借款人签订的相关协议,地方政府要按约定将相关支出逐年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于需要由政府主导运作的2016年新开工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按照规定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一律不得通过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举借政府债务。各地原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在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可作为承接主体,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新开工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的规定,与棚户区改造项目承接主体签订贷款合同,按照合同规定以及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进度,直接向棚户区改造项目承接主体发放贷款,防止贷款挪作他用,避免造成贷款资金闲置和浪费,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益。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做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与棚户区改造贷款衔接工作,明确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购买主体、购买范围,落实棚户区改造资金来源,公开择优选择棚户区改造项目承接主体,并与棚户区改造项目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协议,加强对购买服务的履约评估管理,按照协议及时向棚户区改造项目承接主体支付购买服务资金。棚户区改造项目承接主体收到政府支付的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后,严格按照贷款合同规定偿还银行业金融机构棚户区改造贷款本息。

  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妥善解决财力困难市县资金问题

  各地区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力状况,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实施棚户区改造。对于财力困难市县已经纳入省级和国家规划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实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时,首先应当立足市县本级按照规定渠道筹集棚户区改造资金,其次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解决棚户区改造资金:一是省级财政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将中央下达本地区的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重点向棚户区改造任务较重且财力困难市县倾斜。二是省级财政也要加大对棚户区改造任务较重且财力困难市县的转移支付力度。三是财力困难市县因棚户区改造任务较重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资金不足的,可以在核定的债务限额内,通过省级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

  七、落实棚户区改造贷款贴息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办法》(财综〔2014〕76号)的规定,继续落实好棚户区改造贷款贴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棚户改造项目予以一定比例和一定期限的利息补贴,鼓励和引导信贷资金、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贴息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支付到棚户区改造项目承接主体。同时,市县财政部门应建立贴息资金公示制度、贴息情况统计制度,按规定填报贴息情况表,并于每年2月28日前上报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汇总的本地区贴息情况表报送财政部。贴息资金申请和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贴息资金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棚户区改造项目改造承接主体违反上述贴息规定,市县财政部门可以取消其申报贴息的资格,并相应收回贴息资金。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强化棚户区改造资金监督管理,保障棚户区改造资金专款专用

  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棚户区改造的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滞留、挤占和挪用。对于挤占、挪用棚户区改造资金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单位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建立健全棚户区改造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对于资金不到位、不落实、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九、开展棚户区改造绩效评价工作,提高棚户区改造社会经济效益

  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综〔2015〕6号)的规定,开展棚户区改造资金绩效评价。棚户区改造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分配以后年度棚户区改造资金、调整相关政策等重要参考依据。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认真开展棚户区改造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并做好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提高棚户区改造社会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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