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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停牌有哪些规定?【2016】新股停牌新规
作者:lifang 更新时间:2016-2-22 13:23:11 点击数: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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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新股临时停牌规则

一、新股上市首日出现下列异常波动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一)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10%以上(含);

(二)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20%以上(含);

(三)盘中换手率(成交量除以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达到80%以上(含);

因前款第(一)项停牌的,当日仅停牌一次,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停牌时间达到或超过14:55的,当日14:55复牌。因第(二)、第(三)项停牌的,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5。

深交所新股临时停牌规则

为有效抑制新股炒作,完善盘中临时停牌机制,深交所于2012年3月8日发布了《关于完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制度的通知》,其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一是盘中临时停牌的指标阀值。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出现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至14:57

(1)盘中成交价较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10%;

(2)盘中换手率达到或超过50%。

二是临时停牌期间和复牌后的相应处理措施。

(1)在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2)收盘阶段的交易规则没有变化,于14:57将盘中临时停牌股票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上述两次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均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三是适用范围。《通知》主要适用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的盘中临时停牌,同时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首日等其它实行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的盘中临时停牌,也将参照执行上述规定。

新股上市首日的交易规则

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

一、新股上市首日,投资者的有效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超过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一)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20%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

(二)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其中,14:55至15:00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当日开盘价的120%且不得低于当日开盘价的80%。集合竞价阶段未产生开盘价的,以当日第一笔成交价格作为开盘价。

二、新股上市首日连续竞价阶段,出现下列异常波动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一)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10%以上(含);

(二)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20%以上(含)。因前款第(一)项停牌的,当日仅停牌一次,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停牌时间达到或超过14:55的,当日14:55复牌;因第(二)项停牌的,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5。

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后,本所将通过官方网站和卫星传输系统,对外公告具体的停牌及复牌时间。

三、新股上市初期出现的下列交易行为属于异常交易行为,本所予以重点监控:

(一)同一证券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单日以竞价方式累计买入数量超过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1‰的;

(二)同一证券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进行日内反向交易或频繁隔日反向交易,且数量较大的;

(三)在集合竞价阶段或收盘前15分钟,通过高价申报、大额申报、连续申报、频繁申报撤单等方式,严重影响新股开盘价或者收盘价的;

(四)在连续竞价阶段,当最新成交价接近日内最高成交价时,以不低于行情即时揭示的最低买入价格累计申报买入数量超过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0.2‰的;

(五)申报买入价格高于申报时点之前的行情揭示最新成交价的2%,且数量较大的;

(六)利用市价委托进行大额申报,严重影响新股交易价格的;

(七)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新股异常交易行为。

四、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本通知规定的有效价格申报范围、异常波动标准和异常交易行为标准进行调整。

五、对存在本通知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账户,本所可以单独或同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警示;

(二)要求提交合规交易承诺;

(三)盘中暂停账户当日交易;

(四)认定账户所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限制其一定时期内参与新股上市初期的交易。

对于情节严重的,本所将给予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的纪律处分,并计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将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六、本所在新股上市首日收盘后公布该股当日各类投资者的交易信息,各市场参与人可以登录本所官方网站“交易信息披露”栏目的“新股首日交易信息”项目进行查询。

七、本所会员应当做好本通知的宣传工作,向客户充分揭示新股交易的风险,加强客户新股交易行为的管理,发现客户有本通知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对存在严重异常交易行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客户,会员可以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拒绝其交易委托,或者终止与客户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并向本所报告。

八、本所会员应当积极配合本所加强对新股交易的协同监管,对本所提供的新股交易重点监控账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和约束其新股交易行为。会员总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新股交易监管工作,各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是其所在营业部新股交易协同监管的直接责任人。

九、本所将对会员贯彻和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贯彻和执行不力的会员,本所将对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对一年内有2个客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本所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的,约见会员相关高管谈话;

(二)对一年内有3个以上(含)客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本所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的,视情况向会员发监管关注函;

(三)对一年内有5个以上(含)客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本所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的,视情况在会员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十、基金、保险、券商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积极配合本通知的实施,坚持自律、规范原则,强化价值投资理念,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十一、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其他事宜,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指引》等业务规则的规定。

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2年3月8日发布的《关于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上证监字〔2012〕4号)和《关于加强新股上市初期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工作的通知》(上证监字〔201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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