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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享一生,国寿安享一生两全
2024-1-26 6:53:34 作者:国寿安享一生  次阅读 分享到:

国寿安享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一、产品简介

国寿安享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是国寿推出的一款长期保险,旨在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该保险计划具有多种特色,包括生命保障、满期领取、身故保障等。

二、投保年龄

本产品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客户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投保方案。

三、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止。

四、保险责任

1. 生命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公司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 满期领取: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75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3. 身故保障: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公司按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后身故,公司按以下三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10%; (2)合同的现金价值; (3)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五、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5. 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注射;

6.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7.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六、保险金额

本产品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七、投保手续

投保时,您须填写投保单并亲笔签名,在需要时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和银行账户资料。

八、保险费

本产品的保险费金额根据不同的投保方案和年龄段确定,客户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九、保单贷款

本产品提供保单贷款服务,客户在需要时可以申请贷款,贷款金额最高为本合同现金价值的80%。

十、合同解除

本合同成立后,除另有约定外,您或我们均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若您要求解除本合同,则应当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30日内,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取的保险费中扣除相应的退保费用后,余额退还给您。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或全残,我们将向您退还已收取的当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身故或全残,我们将向您退还已收取的当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以及已给付或应给付的特定关爱提前给付金之和。如涉及生存金给付,我们在生存金实际发放前,有权将对应的现金价值抵付生存金。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以下情况除外: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书面同意退保的; 本合同另有约定的。 犹豫期后退保的现金价值将在保单年度中逐年递减。解除合同时,我们将向您退还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本合同解除时,如您申请投保人变更或被保险人变更,则本合同解除后的现金价值按以下方式计算和退还: 投保人变更且本合同由新的投保人承受的,自始未曾发生过指定变更的,则解除合同时本公司将解除合同的现金价值退还给原投保人;如自始已经发生过指定变更的,则解除合同时本公司将解除合同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新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变更且本合同由新的被保险人承受的,自始未曾发生过指定变更的,则解除合同时本公司将解除合同的现金价值退还给原投保人;如自始已经发生过指定变更的,则解除合同时本公司将解除合同的现金价值退还给变更后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变更、被保险人变更或者接受合同解除的人,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变更后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您填写的《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申请书》。 本合同在犹豫期届满后的第二天零时生效后,或者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发生以下任一情况且在自情况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经我们审核同意的,我们将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承担本合同的责任: (一)投保人解除本合同; (二)被保险人身故(但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或全残的除外); (三)生存至满期领取日(含当天); (四)本合同发生约定的全残情形。 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况时,我们自收到投保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申请、保险合同及本次申请时提供的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二)种情况时,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或全残,我们自收到投保人提供的本次身故或全残相关的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照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第(三)种情况时,我们按照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第(四)种情况时,我们按照约定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十一、适用人群

本产品适用于希望获得全面风险保障和长期储蓄增值的人群,特别是中产家庭和有长期财务规划需求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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