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如下:
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应当设立子公司(以下称直投子公司),由直投子公司开展业务。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导_文库
直投子公司限于从事以下业务:使用自有资金对境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为客户提供股权投资的财务参谋服务;设立直投基金,筹集并办理客户资金进行股权投资。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导_文库
在有效控制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以现金管理为目的,将闲置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等风险较低的证券,以及证券公司保本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导_文库型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保障性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等。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导_文库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导_文库
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公司作为受托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或通过设立私募基金等方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的行为。
1.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直接投资业务与经纪、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等方面严格分离。
2.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直接投资业务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3.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实行穿透式监管,要求证券公司履行登记、披露、报送等义务。
4.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对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进行检查,并对违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 证券业协会应当制定直接投资业务自律规则,对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2. 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接受协会的自律管理。
3. 证券业协会应当组织开展对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的评估和评价,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1.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直接投资业务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管理责任。
2. 证券公司应当对直接投资项目进行充分尽职调查,确保项目合法合规、风险可控。
3.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对直接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披露项目进展、风险状况等相关信息。
4.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对直接投资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5.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实行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事件。
1. 证券公司违反本指引规定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2. 证券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和资料或者报送的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证监会可以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
4. 对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证监会可以依法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禁止从事相关业务。
5. 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