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我国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事件有所增加,债券发行量亦有所下降。从违约债券投资人保护方面看,由于法律层面尚未形成对债券投资人的系统保护制度,投资人只能依据一般债权的相关规则寻求保护,实际效果并不理想。风险处置与投资人保护是防范债券市场金融风险的两大核心命题,二者相辅相成,彼此促进。笔者认为,应在法律层面系统完善债券投资人保护制度,增强相应制度的法律效力,切实保障投资人权益;同时应当健全违约债券交易制度,便于市场出清,以此促进违约风险的处置与化解。
债券违约概况与处置困境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我国公司信用类债券已经累计发行401,686.14亿元,目前处于存续期的有167,848.20亿元。截至2017年末,共59家发行主体发生债券违约,涉及违约金额796.25亿元。
从整体来看,债券违约率不到0.2%,远低于银行不良贷款率,整体风险可控。但债券违约既有个体“黑天鹅”事件的属性,也有整体“灰犀牛”风险的特征。整体上看,债券违约规模伴随着我国经济周期的起落。随着我国经济下行压力的增大以及供给侧改革的不断深化,债券违约将不可避免地成为我国债券市场的常态化现象,特别是产能过剩行业的发行主体债券违约风险会愈发突出。
随着我国债券违约逐步进入常态化,监管机构有序打破刚性兑付已经成为各方共识。在此背景下,债券发行人、投资人、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及监管机构正逐步形成以“市场化”“法治化”为原则的违约债券处置路径。但从处置结果来看,目前只有少数违约企业能在短时间内全额清偿本息,多数企业受行业周期、自身生产经营、外部融资环境恶化等影响,长期无法偿还到期违约的债券,个别企业还因丧失清偿能力而进入破产程序。
违约债券无法交易影响违约处置效率。目前,沪深交易所均对违约的公司债券采取停牌措施,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规则也要求债券于到期日前一个工作日终止交易流通。这意味着违约债券难以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即丧失流动性。受产品特性影响,违约债券在原始持有人手中可能是“烫手山芋”,不符合继续持有条件,但在专注于不良资产投资的“秃鹫”投资者眼中可能是良好的投资标的。因为交易机制缺失,无论是想通过抛售及时止损的违约债券持有人,还是想低价购买获得后期收益的“秃鹫”投资者,都无法通过正常交易实现投资策略。这必然加剧当前违约债券持有人的后期求偿诉求,扭曲其行为模式,不利于违约债券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