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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违约债券交易制度 促进违约风险处置
2018-4-10 9:50:12 作者:tangyuan  次阅读 分享到:

政策建议

为提高债券违约风险处置的力度和效率,切实保护债券投资人合法权益,建议从以下方面完善相关制度:

一是在法律层面系统确立债券投资人保护制度。目前,我国债券市场已经在不同程度上建立了“信息披露”“债券持有人会议”“受托管理人”几项投资人保护制度,但规则效力层级普遍较低,并未上升至法律层面。建议在立法层面系统完善上述制度,提高法律效力。具体来说,正在修订的《证券法》应将公司信用类债券全面纳入《证券法》监管框架,建立债券市场统一的信息披露要求,增强对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行为的约束,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基本权利;对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受托管理人”这类特殊保护制度,可以借鉴美国、日本及台湾地区的经验,在《公司法》《证券法》中予以明确,解决其效力不足及与上位法冲突的问题。这样可以从根本上加强债券投资人保护制度的法律效力,给债券违约风险处置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手段支撑。同时,监管机构应当加大执法力度,打击债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是允许违约债券交易,提高市场化处置效率。从债券发达市场的经验看,债券违约作为高收益债券继续流通可以促使违约债券流转至合适的投资人手中,便于后续风险处置。我国在法律层面也不存在限制违约债券交易的禁止性规定,监管部门应当重新评估相关交易规则,恢复违约债券的正常交易秩序。但应当注意违约债券与正常债券有所不同,具有不良债权的属性,具体表现为交易频率较低、交易本身可能附加个性化条款,公允价值较难确定等特征,具有一定的“非标准化”产品属性。因此应当在考虑到违约债券特殊性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配套交易机制,重点解决可交易违约债券品种、合格投资人准入、交易方式、交易场所、信息披露等实际问题,保证既有灵活高效的交易秩序,又不会发生风险传递或外溢。

三是强化金融监管与金融审判的衔接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应该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探索建立沟通机制,共同提升金融债权的实现效率。对于司法程序中涉及的金融监管要求,监管机构可以主动向法院释明,便于在司法程序中更好的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涉及金融风险防范与金融安全的重要案件,法院可以定期向监管部门通报案件情况,从而强化金融监管和金融审判的衔接配合,推动形成统一完善的金融法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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