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股权清晰:申请IPO的,经过确权的股份数量应当达到股份总数的90%以上(含90%)。
三是经营规范:200人公司持续规范经营,不存在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破产风险的情形。
四是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制度健全。
属于200人公司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银行业股份公司应当提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监管意见。
“三类股东”(以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形式存在的投资者)清理重点关注事项方面,徐寿春透露,“三类股东”暂为IPO“绊脚石”的原因有三:
一是不利于满足“股权清晰”的要求;
二是影响“股权稳定”的判断;
三是缺乏公开的核查渠道。
监管部门对“三类股东”的审核要求包括:披露法人或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直至自然人或国资主体)“三类股东”是否有资格作为发行人股东;作为发行人股东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中的股权清晰要求;是否构成发行上市的障碍;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他核心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利益输送。
针对“三类股东”的核查界限,具体体现为以下八方面:
一是设立的合法性,是否依法设立,是否按照有关监管规定办理了登记备案。
二是法律关系建立合同的有效性;
三是规范运作;
四是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是否涉及通过委托、信托或相关安排代他人持有相关权益,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权属纠纷;
五是核查关联关系,确认委托人真实、适格、防止不适格主题通过“三类股东”进行规避;
六是核查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产品的,关注“三类股东”与其管理人和管理人名下其他产品的关系,核查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冲突等;
七是核查影响股权结构股权属约的纠纷和潜在纠纷;
八是核查“三类股东”对发行人股权结构稳定性的影响,控股股东层面/非控股股东层面:持股5%分界。
证监会最新统计,截至2017年11月9日,证监会受理首发企业538家,其中,已过会31家,未过会507家。未过会企业中正常待审企业448家,中止审查企业59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