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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沪交易所发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则 并未限制投资者自由交易
作者:tangyuan 更新时间:2017-6-29 9:52:25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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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沪交易所发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则

为落实证监会《适当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强化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深沪交易所近期对现行涉及适当性管理的相关业务规则进行了全面梳理、制定和修订,具体涉及两所投资者、退市个股交易管理、深港通和沪港通、债券市场投资、股票期权等方面。根据安排,上述规则将于7月1日起同步施行。

债券方面,深沪交易所新规明确了债券市场投资者分类,以及各类投资者可参与的债券产品范围,并将交易所债券市场“合格投资者”标准与证监会《适当性管理办法》“专业投资者”相关标准保持统一。同时,还强化了经营机构在债券市场适当性匹配、风险告知、动态跟踪评估等方面的适当性管理职责。

具体来看,合格投资者标准方面,新规要求专业投资者中的非金融机构投资者需要同时符合资产性资质和专业经历的要求。其中,资产性资质要求机构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且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金融资产日均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专业经历要求机构及个人具备一定的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个人投资者投资范围方面,深沪交易所根据债券风险属性的不同,区分了不同的投资者适格标准。

对于退市个股和港股通的交易管理,深沪交易所均补充个人投资者买入退市整理股票准入要求中资产条件应满足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得低于50万元的要求,其中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资金和证券。另外,上交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中也分别补充个人投资者、普通机构投资者准入要求中资产条件应满足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合计不低于50万元和100万元的要求。

据悉,此次修改的内容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对在2017年7月1日以后新申请开通港股通、退市整理股票等交易权限或衍生品合约账户的投资者,经营机构应当按照修改后的规则对其进行适当性评估;在7月1日前已经开通港股通、退市整理股票等交易权限或衍生品合约账户的投资者可继续参与交易。

深沪交易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适当性管理规则制定、修订是落实“依法监管、全面监管、从严监管”要求,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对于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基础制度和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将产生积极和深远的影响。下一步,深沪交易所将按照《适当性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督促经营机构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加强投资者教育宣传,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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