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这类情形的,应以社保稽核意见为依据,由社保经办机构确定补缴的起始时间和截止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年的追诉期。
第五类是其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同意的用人单位及职工。
补缴基数及比例如何确定?
对于用人单位及职工,按照据实核定的原则,在我市历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确定补缴基数,具体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核定。用人单位及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对于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在申请办理“漏保补缴”业务时,凡是1996年1月1日以前应该参加而未参加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的时间,应按规定从被批准招收为合同制工人之日至1995年12月31日补缴积累额后方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补缴积累额的基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社平工资确定,比例统一按3%确定。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照自愿原则,由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历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确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缴费比例统一按照20%确定。
按照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及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在补缴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均应补缴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息,加收的个人账户利息并入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用人单位及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账户利息由用人单位承担;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账户利息由个人承担。
补缴要交多少滞纳金?
此次《暂行办法》首次引入滞纳金程序,统一补缴滞纳金征收办法。
按照本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用人单位及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对补缴数额按日加征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由用人单位承担。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对补缴数额按日加征万分之二的积累额,积累额由个人承担。
加征的滞纳金或积累额总额超过补缴数额1倍的,按照不超过补缴数额征收。加征的滞纳金或积累额全部并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符合适用范围及对象,在按规定补缴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加征滞纳金或积累额后,在计算补缴期间的实际缴费指数时,以本市对应年度历年社平工资或岗平工资为基数计算确定。
哪些情况暂不符合补缴申报条件?
对于暂不符合申报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及时指导申请人完备申报条件和补充相关资料。<
1、申请人原单位不存在且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申报的。
2、申请人无法提供职工档案的。
3、申请人无法确定职工档案托管机构的。
4、申请人职工档案存在记载残缺不全的。
对于上述问题,按照工作职责范围和审核认定权限,先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办理,如遇重大政策及管理体制等问题确需报告的,再报市人社局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哪些情况不予受理补缴申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职工申报调整缴费基数申请补缴超过2年以上追溯期限的。
2、灵活就业人员已选择缴费基数履行了缴费手续,再次申请调整缴费基数并办理补缴的。
3、参保人员申请办理跨统筹地区补缴业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