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提供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入户证明。
二、办理程序
(一)填写出生登记簿;
(二)编制公民身份号码;
(三)录入常住人口信息。婴儿母亲或父亲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婴儿户别应当定为“非农业”;
(四)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办人核实签字;
(五)打印《居民户口簿》;
(六)打印增加人口变动卡;
(七)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相应位置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和承办人名章;
(八)检查核对并按规定收费;
(九)退还《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护照》;留存《生育服务证》第三页和《出生医学证明》附页等。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留存出生证明复印件、翻译件等。
第二条 死亡登记
死亡登记指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死亡后,由户主、亲属、监护人等在火化前持相关证明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一、查验证件证明
(一)死亡证明。在医院死亡的,提供医院出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在家中死亡的,提供当地街、乡卫生保健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街道居(村)委会证明及亲属申请;丢失《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提供证明书复印件或居(村)委会证明和亲属书面申请;非正常死亡的提供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死者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办理程序
(一)填写死亡登记簿;
(二)修改计算机数据;
(三)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
(四)打印《居民户口簿》(申办人要求更换《居民户口簿》内芯的,打印《居民户口簿》);
(五)打印《减少人口变动卡》;
(六)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死者“姓名”栏加盖死亡章,户主死亡的,变更户主及户内成员关系;
(七)在《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第四、五联注明“户口已注销”,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第四联加盖承办人名章;
(八)检查核对并按规定收费;
(九)退还《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五联、《居民户口簿》;留存死者《居民身份证》和《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三、四联;在家中及非正常死亡的留存相应证明。
第三条 市内户口迁移登记
市内户口迁移登记指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在本市范围内将户口由原登记地迁到现居住地的户口登记。办理市内户口迁移应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户主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非本人或户主办理的应提供迁移人授权委托证明。小城镇户口、驻京办事处工作户口以及非北京生源的大中专院校在校生户口为限制市内户口迁移人员,因特殊原因需要办理市内迁移的,应当提供相应证件证明,经批准后办理。
一、迁入地派出所工作程序
(一)查验证件证明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迁入人与户内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出生证等);非直系亲属迁入的,提供户主同意迁入及在此居住证明;农业人口迁入的,提供村委会同意接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