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规定,房屋被征收居民迁出原地后,孩子的义务教育入学,可以一次性选择6年内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原招生办法入学,也可以在迁入产权调换房屋的户籍所在地教育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
这些情形需征收房屋
“草案”规定,下列这些情形确需征收房屋,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被征收人的补偿有哪些
“草案”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