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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捆绑销售变相涨价将被严查 房企申请预售许可须一房一价申报
作者:tangyuan 更新时间:2017-4-18 13:44:4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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捆绑销售变相涨价将被严查

针对省住建厅印发的《关于组织开展打击囤房炒房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齐鲁晚报记者采访了省住建厅房产处相关负责人和省内房产从业人员,以进行详细解读。

房企申请预售许可

须一房一价申报

《通知》规定,将强化商品房预售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时,须一房一价申报,利润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房地产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对申报价格进行核查。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后,须按照核准的一房一价,面向社会公开销售,3个月内不得涨价,违者不予网签;3个月后房屋价格确需调整时,须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报,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年度涨幅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进行审核,超出的不予核准。

对此,省住建厅房产处相关负责人称,“在申请预售许可证时,就必须先把价格报上来,价格核查后,一房一价3个月内不得涨价,“如果3个月后价格确实需调整的,可以调整,也可以多次调整,但是决不允许年度涨幅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

针对目前市场上的虚假宣传、扰乱市场等行为,《通知》中要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与宣传、工商、公安等部门联合行动,严肃查处不良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纵容唆使销售人员通过互联网自媒体等渠道,宣传房源不足、价格上涨、信贷收紧等虚假消息,制造房地产市场紧张气氛、误导购房群众恐慌性购房的行为。对恶意造谣惑众、制造紧张气氛的,严肃惩处。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房屋销售、中介人员的专业培训,强化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

“这一举措可以有效稳定市民的购房预期,而稳定预期对于稳定市场非常关键。”省城一房地产业内人士称。

取得预售证后

必须将全部房源公开发售

《通知》中规定,将严禁囤房居奇、捂盘惜售等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买房人收取定金、预付款等费用;商品住宅项目具备预售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各种理由和形式拖延上市、变相捂盘的,要严肃查处。开发企业取得商品住宅项目的预售许可后,必须一次性将全部房源面向社会公开发售。对此,住建厅房产处相关负责人解释说,“过去房产商捂盘惜售,可能同一个楼的两个单元相差几个月,价格也相差很大,过去预售许可证取得后,有的开发商卖着一批,捂着一批,现在不允许,必须一次性将全部房源向社会公开发售。”

《通知》还规定,开发企业不得通过商品住宅高价装修、捆绑销售高价车位(库)及储藏室等变相涨价的途径躲避价格管控。济青等地出台调控政策以来,开发商取得预售证时不能再任性定价,不少楼盘便开始钻空子变相涨价。一种常见的方式是捆绑销售,如捆绑车位和储藏室等。近期,省城一楼盘在开盘后就捆绑出售地下室,一个地下室就要三四十万元。而济南不少捆绑出售的车位,价格都在十几万到三十万元不等。

省住建厅房产处相关负责人说,此次行动严查捆绑销售行为,将对开发商变相涨价行为进行打击,从而维护市场的公平交易秩序,避免损害购房者利益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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