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站内文章:
软件用户服务 网站地图
您现在的位置: 股民天地 >> 期货 >> 国债期货 >> 正文
中金所国债期货1706合约交易规则及其相关实施细则解读
作者:tangyuan 更新时间:2017-5-22 14:21:11 点击数:
分享到:

根据中金所交易规则及其相关实施细则,现就2017年6月份5年期国债期货、10年期国债期货交割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5年期国债期货、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二个星期五,即TF1706、T1706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2017年6月9日。

二、国债期货实行梯度限仓制度,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下旬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投机持仓限额为600手;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投机持仓限额为300手。超过持仓限额标准的,交易所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超仓部分予以强行平仓。因强行平仓产生的亏损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盈利依规予以罚没。

三、参与交割的客户应当事先通过会员向交易所申报国债托管账户。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处开户的,应当分别申报国债托管账户。客户申报中央结算开立的国债托管账户的,只能申报一个国债托管账户。客户申报中国结算开立的国债托管账户的,应当同时申报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国债托管账户,且只能分别申报一个国债托管账户。

四、自交割月份之前的二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之前一个交易日,每日收市后,同一交易编码的交割月份合约双向持仓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该合约前一交易日的结算价。

五、进入交割月份后,至最后交易日之前,由卖方通过会员在当日15:15前向交易所主动提出交割申报,并由交易所按照“申报意向优先,持仓日最久优先,相同持仓日按比例分配”的原则确定进入交割的买方持仓。当日未进行交割申报但被交易所确定进入交割的买方持仓,交易所根据卖方交券的国债托管账户,按照同国债托管机构优先原则在该买方客户事先申报的国债托管账户中指定收券账户。

六、自交割月份之前的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对未通过国债托管账户审核客户的交割月份合约持仓予以强行平仓,即如果客户在5月26日结算时,在交易所没有审核通过的国债托管账户,同时又持有TF1706或T1706合约持仓,将会在5月31日被强行平仓。因强行平仓产生的亏损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盈利依规予以罚没。

请客户根据自身情况及时调整持仓结构,做好交割风险防范工作,未申报托管账户的客户请仔细阅读此通知后在《国债期货合约交割风险提示确认回执》上盖章/签字后交给我公司结算交割部(联系电话:0571-28132559),并确保在5月26日收盘前国债1706合约持仓为0手。

特此通知。

信达期货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9日

北京证券网
    
今日要闻
栏目48小时热点
全站48小时热点
 
网站简介 联系我们 免责条款 广告服务 网站地图 用户服务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之资料或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Copyright 2011, Hubei Smart Technology Co,Ltd.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电话:400-690-9926 E-MAIL:mbl516@163.com 鄂ICP备12014895号-3 鄂公网安备42282209000026号
网络经济主体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