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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倒农药废液污染环境浙江一公司被罚7500万元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5-6-1 11:34:00 点击数: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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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浙江省检察院获悉,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日前对“5·10”特大污染环境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浙江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罚金7500万元、衢州市新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罚金400万元,杜忠祥、严琦等1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年至一年五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最高100万最低1万元的罚金。

记者从浙江省检察院获悉,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日前对“5·10”特大污染环境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浙江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罚金7500万元、衢州市新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罚金400万元,杜忠祥、严琦等1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年至一年五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最高100万最低1万元的罚金。

此案系公安部重点督办案件,被列为全国十大污染环境案之一,而高达7500万元的罚金也是浙江企业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处以的最高罚金。

经查明,浙江金帆达公司系生产草甘膦农药的企业。该公司在生产农药过程中,会产生一种叫草甘膦母液的危险废物。为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该公司以每吨60-120元的低价,把废液交给为其提供原料的衢州市新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处理。但这四家公司均没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据统计,2011年10月至2013年5月,金帆达公司共非法处置草甘膦母液3.5万余吨,直接排放至衢州市巨化停车场、德清河道、富阳小溪等处,致使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2012年上半年开始,新禾公司联系三辆槽罐车以及10多名人员作为危险化学品车辆驾驶员、押运员,将草甘膦母液运出后分别倾倒在衢江区沙滩小溪、龙游柑橘林、灌溉水渠、雨水窨井等处,倾倒总量达6800吨以上。

法院认为,两家被告单位和18名被告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犯罪情节轻重,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截至目前,各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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