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贷款对象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贷款用途主要有:用于农户、个体户等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主要为农业种植、养殖、工业生产、商业流通等;用于农户或农户所在企业购买大中型农机具和农用设备等;用于农户、商户家庭装修;用于助学等其他用途。
单户贷款额度起点为1000元,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具体额度根据借款人申请、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机构审批后确定。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但借款人取得贷款后,同一笔贷款不能展期。农户及个体户生产经营性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购买大中型农机具、装修住房等其他用途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年。
按照人民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利率规定执行。
根据贷款用途和借款人还款能力确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分期还本付息,按月结息;利随本清。借款人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还款方式。采用分期还本付息方式的,借款人应按照贷款发放时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本付息,一般情况最长不超过3年。若购买大中型农机具等生产设备,经营周期较长的贷款可延长至5年。对于确无法按约定还本或还息的,可在贷款到期前提前申请贷款展期。
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担保可采用自然人联保或担保公司担保方式。借款人应提供符合农村信用社要求的担保方式,并按规定与担保方签订书面担保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