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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基金销售告别无监管时代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15-7-21 6:01:35 点击数: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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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黄丽

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

此前,互联网基金销售并无专门规定,近日该项业务正式告别无监管时代。《指导意见》提出,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理财产品的,需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指导意见》进一步指出,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证监会官网提供的名录显示,目前为公开募集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共有35家,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机构共有4家,分别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数字王府井科技科技有限公司。

券商报告称,国内目前有53家公司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其中不乏基金公司独立的销售平台。上半年,受益于二级市场的火爆行情,权益类基金的销售规模大幅提高,超越货币式基金,迎来爆发式增长。如东方财富二季报显示,公司基金第三方销售服务业务的发展进一步加快,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平台基金投资者规模和基金销售规模持续大幅增长,报告期内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平台实现基金销售额突破4000亿元,金融电子商务服务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300%以上。

有律师认为,目前,多数“类余额宝”模式的基金销售业务中,相应平台在并未取得基金销售资格的情况下违规进行基金销售活动,违背平台本身作为第三方支付机构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角色定位。《意见》虽强调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的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义务,并明确在基金销售支付中的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制度等,但对于该等平台与基金销售机构的区分、界限等未有明确,仍有待进一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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