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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
2024-1-26 14:00:11 作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次阅读 分享到: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一、总则

1.1 为了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的披露,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遵守本规则。

本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章程的规定,可以制定相应的细则、指引、通知或者补充规定,在本所官方网站上刊登,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3 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其他有关事项。

二、股票上市

2.1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其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3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披露的事项,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上事后披露。

2.4 上市公司出现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并披露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治理和持续经营稳定性可能产生的影响。

2.5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公司章程或者章程指引。

2.6 上市公司章程中应当载明股票发行和交易、投资者保护等事项的主要内容。本所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对上述主要内容提出具体要求。

2.7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并报本所备案。本所对上述事项备案不构成对上市公司所报送的章程内容的确认。

2.8 本所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上市公司其他公开承诺事项。违反公开承诺的,本所可以要求公司纠正或者责令其暂停或者终止违反承诺的相关行为,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因公司违反公开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定期报告

3.1 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3.2 上市公司应当同向董事会全体成员和其他股东公布定期报告全文及摘要。

3.3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3.4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除非无法表示意见和保留意见。否则,不能以“满意”、“基本满意”、“还可以”等语言或“√”等符号简易替代。全体董事均应在决议上签字并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及其摘要、董事会决议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上市公司的监事均应在决议上签字并对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决议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有合理理由确实不能亲自签署涉及定期报告的决议,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或监事代为签署。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并注明签署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等事项。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对被委托人给予充分的信任和批准,同时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被委托人应将委托书及时报告本所备案。

3.5 上市公司可以向所有投资者公开募集股份或发行可转换债券等证券的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等内容按照规定在本所网站及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披露;其他文件及其中期报告全文等也可以在本所网站上披露(但须遵守本规则10.14的规定)。

3.6 上市公司编制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持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其姓名、持股数量、持股比例、买卖情况等信息。

3.7 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其进行财务信息披露事务的负责人及有关情况。

四、临时报告

4.1 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证监会和本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4.2 上市公司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规则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3 上市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本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4.4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客观地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五、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5.1 本所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5.2 本所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存在疑问的,可以向其提出书面或口头问询,要求解释和说明。

5.3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所问询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本所作出书面说明,并按照本所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认为本所问询或其他要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所规则的,可以向本所提出书面复议申请。但复议期间相关规定不停止执行。

5.4 本所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规则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可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5.6 本所对违反本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可采取以下纪律处分: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的处分;对于直接责任人员,还可以采取暂不受理其证券账户交易权限等限制性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7 本所对违反本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纪律处分的决定将记入上市公司的诚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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