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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4-1-5 1:40:11 作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次阅读 分享到: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一、总则

    1.1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以下简称“股票”)的上市行为,明确上市条件,保证上市证券的质量,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申请股票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其他有关事项。

    1.3 本所依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整改工作的要求,对申请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还应当关注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公司应属改造为股份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已进行财务、资产及债权债务清理,或已完成其他必要的相关工作;

    (二)公司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以及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三)公司近三年连续盈利,不存在对持续盈利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四)本所认为应关注的其他要求。

    1.4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二、申请与审核

    2.1 申请股票在本所上市,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申请格式和提交要求向本所报送申请文件。

    2.2 本所受理股票上市申请后,审核委员会根据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2.3 发行人应当在审议通过后按照规定向国家主管机关提交申请发行新股或增加股份的报告,并应在获核准后公告招股说明书。

    三、信息披露及持续信息披露

    3.1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3.2 本所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上市公司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3.3 股票上市协议应当约定上市公司向本所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公司章程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十)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合并或者分立程序;

    (十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上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用闲置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十二)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一、总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为确定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在本所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遵守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则的规定。

二、股票上市

    1. 发行人申请股票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2.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上述承诺。

    

    3. 本所对股票实行上市首日开盘价格风险控制机制。具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三、暂停和恢复上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四)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终止和重新上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消除;

    (三)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

    (四)公司决议解散、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者宣告破产;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违反本规则规定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具体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办法由本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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