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是拓宽资金来源。当前的债转股实施机构以国有银行和四大AMC(资产管理公司)为主,可通过正向政策激励引导符合条件的其他商业银行、地方AMC、保险、私募基金等参与债转股业务。在资金筹集方式上,鼓励债转股实施机构通过私募基金撬动社会资本参与,规避银行资本高损耗对债转股空间的制约。实际上,由于债转股回报周期长且银行等主流实施机构缺乏股权投资操作能力,私募股权基金能有效弥补债转股实施机构的专业短板。
二是降资金成本。央行今年推出定向降准支持债转股,为商业银行提供了一定数量低成本的长期资金。除此以外,还可以尝试通过央行再贷款等渠道拓宽低成本债转股资金。同时,针对债转股专项债,可在一定条件下给予免征利息所得税的政策,或对实施机构在实施环节给予税负减免和优惠,降低债转股实施机构的资金成本和运作成本。
三是调控债转股风险。除了降低银行债转股业务风险权重的措施,还可以尝试引入担保公司,为债转股项目的股权收益或债转股基金份额提供担保,或者通过政府主导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的形式,为债转股项目提供一定安全垫。
四是尽快出台债转股股权退出细则。退出机制在此前的文件中曾多次提及,但一直未有具体的细则出台。监管层应尽快出台债转股股权退出细则,在退出方面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结合起来,根据债转股企业经营状况、上市与否等不同情况提供多元化的退出机制,从而拓宽股权退出的转让渠道。
“加速实施债转股会大幅降低非金融企业部门的杠杆率,能够促进企业部门重新恢复融资能力和活力,加快企业的转型升级。针对上市国企加快推进债转股,将显著改善上市国企的财务状况,使得这些企业能够轻装上阵,恢复经营活力和再融资的能力,上市国企财务状况改善和经营能力提升,对于当前股票市场走出低迷也能起到一定的支持作用。”黄志龙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