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互联网企业潜在的寡头垄断趋势,之所以引发保险业的高度关注,主要被指存在三大风险。一是业务量极易短期急速膨胀,监管及时性受到较大挑战;二是保险公司业务控制权弱,难以有效管控业务品质和执业行为;三是网络金融销售平台跨行业关联,容易引起风险跨界传导。
在此背景下,“出台互联网保险业务动态监测制度,建立风险平台黑名单,从源头防范风险产生”的呼声渐起。
业内建议,首先,应建立互联网保险业务动态监测制度。通过定期报送的形式,要求各保险机构及时将通过第三方平台网销的数据和中介机构网销的数据予以报告,缩小市场技术更新换代与监管手段相对落后的差距,增强监管及时发现问题、掌握市场情况、处置风险的能力。
其次,应建立互联网保险相关行业标准。对互联网保险的销售行为、技术服务费的适用范围、管理模式、数据交换、信息安全、风险防控等相关方面建立行业认可的统一标准和指引,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化,改善保险行业的弱势地位,防止部分平台以技术服务费为名,变相收取手续费。
最为关键的是,进一步明确各主体(保险机构和第三方平台)的相关责任。有地方保监局曾在一份材料中建议:“应研究建立第三方平台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制度,形成对其合规经营的外部压力,促进其更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风险平台黑名单,将不合规和高风险平台,通过行业自律等形式,驱逐出市场,从源头防范风险的产生。”
值得注意的是,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近期在一次公开场合中直指某些OTA(Online Travel Agent)平台在代销保险产品时的违规行为。“某些OTA平台强制搭售保险产品,在流程安排、技术设置上也没有对消费者进行充分告知,或对消费者拒绝搭售服务设置了重重阻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