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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百家上市公司改章程增反收购条款 投服中心称部分明显违法
作者:jincvip 更新时间:2017-5-25 9:07:3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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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去年“万宝之争”以来,为了防止所谓的“野蛮人”强势举牌争夺控制权,上市公司纷纷修改公司章程。据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统计,截至目前已有逾600家上市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引入反收购条款,采取种种限制措施、增加收购难度,阻止公司被市场化收购。

投服中心表示,其对此持续关注,对多家上市公司章程集中审阅和研究,发现诸多反收购条款同法律、法规相悖,不合理地限制股东权利或增加股东义务、抬高股东行权门槛,侵害上市公司和其他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影响公司正常治理,不利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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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投服中心已对38家上市公司进行了现场行权,通过在股东大会现场质询、发送股东质询建议函等方式持续督促上市公司及时修改公司章程中不合法、不合规的反收购条款。

近日,投服中心梳理反收购条款,关注6类不当反收购公司章程条款,包括提高持股比例、限制董事结构调整等,呼吁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自行核查,及时修订。

一是提高持股比例或设置持股期限限制股东权利的。即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通过提高股东持股比例或增加持股期限要求,限制股东行使提案权、提名权、征集投票权、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等权利。

二是增设股东的披露义务。即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通过降低信息披露的股权比例,增加收购方的信息报告义务。

三是增加公司收购特别决议、设置超级多数条款。即上市公司章程将公司收购列为特别决议事项,并规定相关议案应由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通过,更有甚者直接将涉及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交关于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内容的议案规定表决通过标准提高至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表决权的五分之四。

四是限制董事结构调整。即上市公司设置分级分期董事会是将董事会分成若干组,规定每一组不同的任期,以使每年都有一组的董事任期届满,每年也只有任期届满的董事被改选。

由于每年只能改选一定比例的董事,即使收购者收购上市公司足额股权,也无法对董事会进行实质性改组,从而无法控制公司。同时,上市公司通过在公司章程中限制任期届满后董事会成员可改选的人数或改选频率,阻止收购方对董事会进行改组。

五是赋予大股东特别权利。即上市公司章程规定,当公司面临恶意收购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有权采取或要求董事会采取反收购措施,无需另行单独获得股东大会的决议授权。

六是设置金色降落伞计划。即上市公司章程规定,在公司被收购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被并购接管且被解除时,将从公司一次性领取巨额补偿金。

投服中心指出,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设置前述6类不当反收购条款的,其违法性是显而易见的,当属无效。

投服中心认为,中国《证券法》及《公司法》均未明确限制收购行为,反收购并非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法定权利。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全体股东负责,不应仅受控股股东的支配,公司章程不应赋予控股股东特别权利、不得违反“同股同权”的强制性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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